当前位置: 杭州网>热点专题>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文件>
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06-21 10:15:00    杭州网

(2019年6月21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出重要指示,为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明确了方向。条例自2015年12月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三化四分”生活垃圾治理格局的形成,在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还开展了条例的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条例的实施。今年,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发动代表开展“代表监督周”活动持续予以监督推动。市人大常委会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为今年条例修改打下了扎实基础。

综合各方面情况,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实践发展要求不一致。为了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条例修改是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调研工作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跃敏、副主任陈红英带队赴富阳区、滨江区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听取市城管局、市商务局有关工作汇报和有关市人大代表、专家意见建议;二是将条例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实地走访光大环保能源(杭州)有限公司,听取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意见建议,赴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四是召集市编委办、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座谈。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去年条例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和今年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成果,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近百条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并积极采纳。6月11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研究通过了修改决定草案,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条例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关于法律规范体系内部不协调不一致问题

201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18年出台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相关许可、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都有新的要求。我市条例因为制定在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法律规章规范出现不协调。比如,条例原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新的分类标准,修改决定草案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再比如,条例原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上述事项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因此,修改决定草案对该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条例有些内容滞后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条例原第六十六条针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分情形规定了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从执法效果看,处罚力度偏轻,惩戒效果不明显,直接影响了前端分类投放质量,修改决定草案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为了增强相对人守法意识,提高违法成本,根据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监督周”活动中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决定草案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针对实践中家具等大件垃圾因存在回收定点难等问题,参考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此外,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实际,修改决定草案对条例原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条款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职责进行了修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条例执行操作层面的意见建议,比如明确果蔬菜皮处理设施配置标准、大件垃圾实行有偿收运、加强对果蔬店垃圾投放行为的管理、公告垃圾收运时间、注重增强执法效果等,法制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条例后续实施过程中,通过及时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执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等方式予以改进。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上一篇: 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议程草案说明

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