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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9-10-29 16:55:00    杭州网

(2019年10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草案建议表决稿,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9月24日,市委常委会议对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10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建议将草案表决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条例调整对象的表述与后续章节的设置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二条将“使用(维护保养”修改为“使用、维护保养”,删去“安全风险评估”,将第五章标题由“检验和安全风险评估”修改为“检验、检测”。(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五章)

二、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作为特种设备的电梯。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电梯定义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三、有意见提出,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具体环节,其中电梯制造环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二款)

四、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相关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五、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电梯停止使用,未区分因故障停止使用还是自行停止使用等其他情形,同时要求使用单位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加重了使用单位的负担。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为:电梯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电梯恢复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六、有意见提出,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规定,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电梯检验机构接到电梯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此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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