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4月15起正式实施 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必看
发布时间:2019-04-29 09:41:22

浙江在线-缙云新闻网3月4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蔡晓锋)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将开始执行。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那旧车怎么办?新车怎么买呢?

注意一,符合旧国标且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还在销售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丽水市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注意二、旧车要在3月31日前申请备案登记才可上路

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注意三、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通讯员 蔡晓锋   编辑:郑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