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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醉驾定罪有了新变化 酒后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发布时间:2019-10-09 14:33:12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会议纪要,关于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有了很多变化

呼气超过80mg/100ml,一律立案

酒后在停车场或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菁)

漫画/姬臣

昨天,长假刚刚结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关于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做了一些改动。

惩治醉驾犯罪

新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1年,针对后患无穷的醉酒驾驶,我国法律正式将醉驾入刑。

醉酒驾驶被列入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的要点是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回10月8日的纪要称“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发布纪要”。

纪要还提到: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这份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究竟新的变化在哪里?

钱江晚报记者请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祝静律师分析了纪要中关于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

“总的来说,《会议纪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祝静整理了会议纪要中部分与此前规定有变化的地方。

呼气超过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之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的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这是关于诉讼证据要求的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首席记者 肖菁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