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80mg/100ml
就不能缓刑”被去掉了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6.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各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7.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酒后将车开出停车场
交由代驾的不算醉驾
此前很多人对醉驾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提出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比如已经叫了代驾,但是代驾找不到车库,那么由喝过酒的司机将车开出车库交由代驾,这个过程算不算醉驾?
纪要再度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有人会问,如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酒后的车主要求自行开车进小区,如果这个时候在小区里撞了人闯了祸怎么论?因为小区、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的“道路”,所以均不能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论罪,而是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用“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
纪要还提出,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