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独生子女身份界定依据: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7号)文件规定:《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2、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解读】“并未生育”是指现已死亡的子女本人没有生育过,也就是说对现父母来说没有出现第三代。 【说明1】在浙人口计生委【2013】7号文件下发前,按《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宁波市人口计生委请示黄某某能否视为独生子女的批复》(浙人口计生委[2007]39号)执行,文件规定:《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2、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成年前夭折,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说明2】为了更好地执行好“单独”生育政策,也许适当的时候国家或省卫计委会出台关于独生子女身份认定的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