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规定》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
2013年11月25日 19:08:56 星期一 |
《若干规定》规定两大类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是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二类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义务、拒不提供交易资料、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拒绝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接受价格监测调查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非定点监测的被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