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杭州实行价格新规 以后电商标价要更严格 |
2013年11月28日 17:32:51 星期四 |
杭州网讯 12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如何不落入商家的“圈套”?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检查二科科长金曙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打折时,要先看历史成交记录。“看看未打折时大家购入的价格是多少,以免上当。另外,商家也要写明原价、促销时间等,含糊不清的,要罚。” 电商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运费、配送方式等 此次发布的《若干规定》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价格监管规定。与实体经营商一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也要提供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 由于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在网络上交易,因此电商不仅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还要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优惠方式等主要信息。 谨防这些价格“陷阱” 平时在市场上检查价签的过程中,市物价局检查一科的副科长雷健经常会发现不合规定的标价方式,她提出了几点消费者经常会忽略的价格“陷阱”: 进口商品以人民币标价:进口商品店、奢侈名品店不应只有原标签,应当另外制作以人民币标价的标签,并且价格要以人民币计价。 禁止混合标价、捆绑销售:商家为了促销推出的优惠套餐往往包含了好几种商品,在介绍套餐的价目单上,不可笼统写一个总价,而应分别列出所含商品的单价;同时套餐价不得高于各商品单价的总和。 价签产地应详细:产地在浙江省内的商品,需标注到市(县)一级;产地在省外的商品,需标注到市一级。 |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徐可 赵恬宁 编辑:徐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