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名称、题注和目录
第六条 法规的名称一般由效力范围、规范事项和体例类别三个要素构成。
按照体例类别,法规名称可以分为“实施办法”、“条例”、“规定”和“议事规则”。
法规的修改、废止和批准,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
第七条 “实施办法”,用于对某一部法律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细化和补充规定的实施性法规。
▲表述模式: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
第八条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比较全面、系统规范的自主性法规和先行性法规。
实施性法规在细化、补充上位法时,超出上位法调整范围增加较多相关规定,内容比较全面、系统的,也可以用“条例”。
第九条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局部或者专项规范的法规。
“规定”可以用于实施性法规,也可以用于自主性法规、先行性法规。
第十条 “议事规则”,用于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操作性、程序性规定的法规。
第十一条 除确需制定“条例”外,实施性法规应当尽量采用“规定”或者“实施办法”的形式。
第十二条 针对某部法律,国务院已经制定实施条例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一般不再制定“实施办法”;确需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补充规定的,一般采用“规定”的形式制定实施性法规。
第十三条 法规的题注置于法规名称下的括号内,用以反映法规文本的形成过程或者经过的立法阶段,表明制定法规的合法性和法规的效力等级。
第十四条 法规通过前的题注,按照下列规定表述(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为例,下同):
(一)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为“草案草拟稿”;
题注格式如下:
(二)印发有关单位或者通过大众媒体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文本题注为“草案征求意见稿”;
题注格式如下:
(三)组织论证的文本题注为“草案论证稿”;
题注格式如下:
(四)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文本题注为“草案法委审议稿”;
题注格式如下:
(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文本题注为“草案”;
题注格式如下:
(六)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文本题注为“草案修改稿”;
题注格式如下:
(七)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文本题注为“草案修改二稿”;
题注格式如下:
(八)报送市委常委会审议的文本题注为“草案送审稿”;
题注格式如下:
(九)提请表决的文本题注为“表决稿”(附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
题注格式如下:
杭州市××条例(草案)
(表决稿)
×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其中,“=”为空格,下同) |
第十五条 法规批准后的题注,按照下列规定表述:
(一)制定的法规,题注为“(×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二)根据修改决定修改的法规,题注为“(×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数次根据修改决定修改的法规,题注为“(×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条例〉的决定》第N次修正)”;
(四)修订的法规,题注为“(×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五)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后又修订的法规,题注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依次表述,可以表述为“(×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条例〉的决定》修正 ×年×月×日杭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法规修改决定通过前的题注,参照本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表述。
法规修改决定和法规废止决定通过后的题注,按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表述。
第十七条 法规设章的,在题注和正文之间列“目录”,将各章标题按序排列;章下设节的,章内的节标题按序排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