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路江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20周年。为了推动《仲裁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安排,2014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贯彻实施仲裁法开展了执法检查。为使执法检查能取得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前期调研,听取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并赴绍兴和宁波两市进行了调研,了解兄弟城市贯彻执行《仲裁法》的情况。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财、副主任朱金坤、项勤、徐祖萼和秘书长陈建华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分成3路,实地视察了杭州仲裁委员会本部和萧山分会、交通事故仲裁萧山市北受理处以及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法院、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县(市)政府和法院、杭州仲裁委、有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关于《仲裁法》落实情况的汇报。视察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汇报会,听取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徐立毅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杭州市贯彻实施《仲裁法》情况的汇报。部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成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财发表了讲话。下面,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基本情况 自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法院、杭州仲裁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遵循“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工作方针,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我市仲裁事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仲裁工作实现了较快较好发展。 (一)仲裁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1996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率先组建了杭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法律制度的推广和仲裁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之后,历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副主任或者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则从领导层面推动了仲裁工作的开展。市委、市政府对仲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要大力“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规范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对仲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极大地推动了仲裁工作的发展。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各界对仲裁的了解和认可度不断深入,仲裁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扩大,呈现出认可并选择仲裁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仲裁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的良好态势。据统计,杭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共计办理多类民商事案件5.2万余件,涉及纠纷60余类,实现了为法院分流、为行政机关减员、方便人民群众等多重效果,为构建和谐杭州,建设法治杭州,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仲裁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一直以来,杭州仲裁委员会始终以“服务仲裁”为核心理念,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立足于服务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仲裁灵活性、兼容性和快捷性的特点,积极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勇于创新仲裁服务内容,大胆改革仲裁服务方式,将仲裁服务从最初的普通民商事领域,逐步延伸到建设、交通、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始终将宣传、贯彻《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与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工作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市住保房管局、市贸易局、市金融办等20余个部门,市工商联、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20余家行业组织分别与杭州仲裁委员会联合发文,合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杭州仲裁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仲裁队伍建设日益加强 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经过18年的发展,我市仲裁队伍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一是队伍逐渐壮大。目前,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已经由最初的120余人,发展到500余人。从仲裁员的职业构成看,既有律师,也有学有专长、术有专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经贸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仲裁员的地域分布看,既有杭州本地的,也有外地的。这些仲裁员的加入提升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办理各类仲裁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仲裁委员会能够有序、高效的运转。二是管理日趋规范。按照《仲裁法》有关仲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杭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对仲裁案件、仲裁员、仲裁委工作人员及工作流程等进行全面规范的管理。三是工作网络逐步完善。随着业务领域的拓展,杭州仲裁委员会注意根据形势的发展完善工作网络,设立专业机构,分别于2009年设立了杭州金融仲裁院、2010年设立了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2013年设立了杭州商会仲裁院和知识产权仲裁院,还设立了16个交通事故仲裁受理处,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为专业、更为便利的仲裁服务。
二、贯彻实施《仲裁法》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认为,虽然我市在贯彻实施《仲裁法》过程中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我市仲裁事业和仲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仲裁法律制度社会认知度还有待提高 虽然《仲裁法》已经颁布20年,杭州仲裁委员会也设立了18年,仲裁逐步深入到我市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作为与法院诉讼并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民众对仲裁法律制度认识的深度、广度仍然有限。通过执法检查及前期调研,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不了解仲裁法律知识,不熟悉《仲裁法》,不认同仲裁结果,有的甚至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不如法院的判决书效力高。这就导致一旦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往往偏重于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愿意或者没有意识到选择仲裁。 (二)仲裁事业发展还不平衡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仲裁的纠纷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处理,都可以选择仲裁。但是,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仲裁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解决纠纷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仲裁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仲裁工作在我市一些行业的发展相对滞后,有的行业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比例较小,有的行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有的行业则存在空白现象,没有引入仲裁纠纷的机制;仲裁工作大部分局限于市区,一些有利于推进仲裁工作的措施比如设立萧山分会、交通事故仲裁受理处等,仅限于城区和个别县(市),没有向全部县(市)延伸。 (三)仲裁委员会内外部工作机制还需要完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员是从相关专业人员中进行选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担任仲裁庭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权力很大,独立性很强,因此,仲裁员能否公正办案是裁决是否公正的关键。从执法检查情况和前期调研情况看,虽然,《仲裁法》对任职资格、仲裁程序等都有规定,杭州仲裁委员会也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但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还没有完全达到社会公众的预期,需要对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使仲裁员的聘任、日常管理等更为公开、透明,在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各个环节都能受到制度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法院与仲裁委员会的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进一步推进《仲裁法》贯彻实施的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形成贯彻实施《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合力 贯彻实施《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需要政府、法院、杭州仲裁委员会及社会各界共同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积极支持杭州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形成全市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议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组织重视发挥仲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合理配置仲裁资源,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基础建设,逐步完善仲裁机构办公条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大力支持仲裁工作的开展,在行业管理、工作监管中,引导市场主体运用灵活、高效的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市法院要按照《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时出台贯彻《仲裁法》的具体意见,支持仲裁工作,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处理好司法监督与司法支持的关系,加强与杭州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在强化仲裁裁决监督的同时,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法律文书,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执行,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体现仲裁公正,提高仲裁工作的公信力。杭州仲裁委员会要以贯彻实施《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己任,主动密切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市法院的沟通,积极争取政府与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共同推进仲裁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仲裁法》,了解仲裁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等环节充分运用仲裁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进一步提高仲裁工作的服务能力 杭州仲裁委员会要牢固树立“服务仲裁”的理念,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依法、公平、高效解决各类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立足于杭州实际,合理配置仲裁资源,发挥仲裁灵活性、兼容性、快捷性的优势和特点,主动为广大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更及时的法律服务,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要认真开展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学习、研究,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仲裁行为,提高仲裁效率,推动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要进一步加大《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要以《仲裁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把《仲裁法》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知识和特点优势,要以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社会公众了解《仲裁法》、熟悉《仲裁法》,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仲裁法律意识,能够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主动运用仲裁法律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