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审核 案件审核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作为定性标准。 案件的审核,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人开始制作阅卷笔录。首先对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梳理,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的定性并不是纪检监察室一方说了算,审理部门负有审核、监督的职能,将对违纪事实涉及的被调查人、证人证言、时间、地点、违纪情节进行认真审核、比对;其次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的摘录,严格审理违纪事实证据链。 承办人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作为定性的标准,基于相关材料、笔录得来的判断,事实究竟如何,承办人还需和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不偏颇任何一方。 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会表示“无异议”,如果当事人觉得调查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或者证据并不充足等,经分管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中止审理,并提出补充证据、材料的具体意见,由纪检监察室补充调查。 承办人完成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的全面审核,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依据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草拟当事人违纪案件的审理报告初稿。 第三步:审议 案件的审议,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 案件的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还要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之后就是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室召开室务会,承办人根据审理报告初稿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参加审议的人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最后形成审理室集体审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