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立法——民主法治迈新步 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全面落实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去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两项重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去年7月和9月作出决定,确定了杭州、宁波以外的9个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从此,全省所有设区市都开始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翻开了浙江省地方立法的新篇章。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省委的正确领导,着力抓好党中央批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落实两件大事,推动了浙江省民主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 中央18号文件下发后,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向省委建议并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省委下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和一揽子政策举措,全方位推动浙江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加强。 去年,温州、湖州等9个设区市的民主法治建设又迈出了一大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依法赋予了设区市立法权,明确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省人大常委会立即部署,稳步落实设区市立法权行使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别联系指导9个设区市,做好行使立法权准备工作,推动加强立法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到去年9月,这9个设区市均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固基础——科学立法促改革 如何让地方性法规更加有效管用?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更加注重地方特点和实践需求,围绕省委重点领域改革和重大决策推进,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7件,批准20件。 围绕省委转型升级组合拳的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专利条例》,鼓励发明创造,推进创新驱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法制支撑;制定了《浙江省旅游条例》,依法规范旅游投资、市场行为、人员管理等,对乡村和民宿旅游等发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依法推动建筑节能降耗、建筑产业转型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围绕保障民生和维护特定群体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进一步提高军人的政治荣誉,强化退役士兵和随军配偶的权益保障,这是全国首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明确受案范围,细化调解措施,规范仲裁程序。 围绕加强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等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审计工作体制和审计监督范围、方式、程序、权限等内容,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行。 围绕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体系。促进省人代会立法职能常态化,继去年提请审议通过《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之后,将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大气污染防治、无线电管理等条例草案或修订草案。不仅如此,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相关法规立法工作,提高对其报批法规的指导和审查批准工作实效。 立改废并举,方能让法规更管用,保持法治肌体健康。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法规制定的同时,积极做好法规清理修改工作,保证地方性法规的适应性,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8部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