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农〔2020〕52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村(社区)组织换届。现就做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村(社区)组织换届的部署要求,根据新修正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省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做好2020年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准把握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市政策要求,务求于法周延、规范高效,按期高质量完成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提升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
(二)适用范围。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包括已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村经济合作社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村经济合作社、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未终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高标准落实“一肩挑”要求。全面加强党组织对村(社区)其他组织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股社分离的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书记选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二)规范机构设置。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执行机构为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监督机构为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简称社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要进一步规范村经济合作社内设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不能以股东大会代替社员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
(三)任期3年改5年。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同步由3年改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加强权力监督。从有利于加强“一肩挑”后村级权力监督出发,选优配强社监会,通过法定程序把有社员资格的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或者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织班子成员选为社监会主任。
(五)妥善做好规模调整村(社区)换届工作。对村经济合作社未完成合并的,村党组织书记应兼任其社员资格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作社社长原则上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下辖党组织书记兼任。撤村建居社区经济合作社未终止的,具有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其社员资格所在的经济合作社社长,也可由社区党委或党总支下辖党支部书记兼任经济合作社社长。
三、规范选举程序
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期间,要严格把握以下程序:
(一)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编制社员选民资格确认和公示、社员代表推选办法、社员大会授权书、社管会和社监会候选人推荐表和确认书及公示、选举办法等范本,召开换届工作会议,开展宣传和选举工作相关人员培训。
(二)建立社员选举委员会。依法推选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选举委员会(简称社员选举委员会),主持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工作。社员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原则上应具备社员资格。社员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致的,允许个别成员不具有社员资格,但应经社员代表会议授予其行使社员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相应职权,但不享有社员其他权利。社员选举委员会应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公布。
(三)开展社员选民(户)登记。村经济合作社在对社员资格审核确认基础上必须开展社员选民或社员户代表登记,并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街道)备案。
(四)推选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在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规模确定,一般按每5—15户选举一人或按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确定,一般与村(居)民代表人数大体相当。在推选社员代表时,要注意广泛性和合理性,兼顾社员代表的职业、年龄分布,可以和村(居)民代表交叉,将具有社员资格的村(居)民代表依法推选为社员代表,但社员和村(居)民重合度不高的地方应从实际出发确定社员代表的数量和人选。在推选社员代表时,可同步将社员大会的职权授予社员代表大会。
(五)制定选举办法。根据各地制定的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和操作范本,结合本社实际,明确社管会、社监会机构设置及职数、任职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一般应由社员大会或新一届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也可由上一届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及时向社员公告,报乡镇(街道)备案。
(六)推选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候选人。社管会一般由社长、副社长和成员共3—7名组成,对规模较大的村,可视情增加1—2名,社管会成员原则上在社员代表中产生。社监会一般由主任和成员共3—5人组成,社监会成员原则上在社员代表中产生,也可在村(居)监会选举基础上,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产生。
按照“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要求,严把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资格条件,社员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社员意见基础上,采取党组织推荐、社员推荐或自荐等方式提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提交县级部门联审。审查后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由社员选举委员会将预备人选名单在本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选举委员会报乡镇(街道)确定候选人正式名单后张榜公布,候选人可以有差额。要将村(社区)、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书记推荐为社管会成员候选人,对异地任职或下派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可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授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行使主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但不享受社员经济权益。社管会、村(社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社监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除外。
(七)组织投票选举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投票前,做好领票、投票、计票、唱票等相关准备工作。选举结果经社员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当选的人员,应在对这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有无违反换届纪律行为调查后,再行公布当选名单。推进社管会成员与村(社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成员、村(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防止全部交叉兼职。
(八)选举社长和社监会主任。社长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产生。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或者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具有社员资格的,应将具有社员资格的党组织成员或党员选举为社监会主任。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公布,并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九)完善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新一届社管会要及时完善章程,将任期“三改五”、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与其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等新情况、新要求写入章程予以明确,提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相关措施。
(十)做好变更登记和资料移交。换届选举后,村经济合作社名称、社长、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换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上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监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移交相关印章、印鉴、登记证书和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指导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加强与组织、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参与、积极作为,保障村经济合作社选举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统筹推进,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换届选举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同推进。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应在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换届后安排实施,对按章程规定任期未满的村经济合作社(未满6个月的除外),要指导其通过修订章程等方式统一纳入此次换届。积极推动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穿插进行,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同步开展,社员选举委员会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步产生,选民同步登记,社员代表与村(居)民代表同步推选,社监会与村(居)监会候选人同步推荐、审核、公布。
(三)加强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制,抓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深刻领会村(社区)组织换届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市换届政策,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意见和相关文书范本,做好政策解释、选举指导、答疑释惑工作。强化业务培训,认真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换届选举平稳顺利。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