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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1:25:56

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8日   

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以及省、市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批准内容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临时用地,是指省市重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具体办理,按规定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抄送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除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四、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临时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

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临时用地审批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面积的30%,且占地总面积不得突破100亩;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申请临时用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借地协议(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地质勘查、探矿批准文件,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提供政府批准文件;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经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

5.临时使用林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农村承包土地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6.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做好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建筑物设计结构和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

临时用地申请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通过关联“土地码”共享材料,提升服务便利度。

七、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具《关于同意xxx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临时用地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予。

九、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临时用地期限可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同时按合同履行土地复耕复垦工作,并经属地有关职能部门验收通过。

十一、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临时用地批准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十二、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拒不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拒不复耕或者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纳入信用惩戒管理。

十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