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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1:25:56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临时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利益、过渡安置房等临时应急需要在自有土地上临时建造建(构)物和其他设施。

二、临时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具体办理,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抄送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已纳入建设计划项目和近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公共利益,不得占用公共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四、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农用地,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结构不超过2层。

五、申请临时建设工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明。

3.临时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4.涉及交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5.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须提供已征求利害相关人意见的证明材料。

临时建设工程申请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通过关联“土地码”共享材料,提升服务便利度。

六、临时建设工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临时搭建的临时建(构)物(含施工用房、临时售楼部),不再另行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八、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九、临时建设工程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临时建筑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予。

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使用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一、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间,符合公共设施补短板的急需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公示,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手续。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

十三、严格临时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建设期满拒不拆除、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或者未按批准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纳入信用惩戒管理。

十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临时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