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10:06:42
杭发改法规〔2021〕171号
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根据市司法局要求,针对由我委负责实施及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