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该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某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7年2月8日,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案件启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韩某作为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窃取该中心每月更新的新生婴儿信息并出售,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随着数字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也日趋严峻,而若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尤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犯罪行为的,其行为之影响和后果尤为恶劣。同时本案也启示我们,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尤其是业务中可能获取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明确相关员工的保密义务,还可以采取业务系统账号专人专用、权限设置等技术手段避免其他无关员工的非法获取、使用行为,以及邀请相关专人人员为员工开展法律主题培训,以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
协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褚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