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微信公众号“杭州发布”发布信息:经我市公安机关查明,宓某(男,41岁,我市某居委会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将虚构的“拱墅区文晖街道一居民曾去过“魅力湘西”演出,目前已确诊感染新冠,拱墅区已启动应急三级响应”等不实内容发布在QQ群内,后该虚假信息经他人转发至朋友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目前,宓某已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疫情防控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处多起涉疫网络谣言违法案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二)案件启示
一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新冠疫情期间,未能守住本职疫情防控工作,反而将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对外发布,实在是太不应该!也最终受到严厉惩罚!
该事件与法律相关联有三个方面,一是该行为的法律定性;二是因此遭受处罚的法律依据;三是由此产生的警示。
首先,该行为的法律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该规定包含了:行为是“散布”“谎报”,内容是“谣言”“险情、疫情、警情”,主观上是“故意”,性质是“扰乱公共秩序”,同时还包括“以其他方法”作为兜底。宓某所发布的内容是“拱墅区文晖街道一居民曾去过‘魅力湘西’演出,目前已确诊感染新冠,拱墅区已启动应急三级响应”,并非事实,属于“谣言”。其发布行为是在QQ群内,事实上无论是QQ群,还是朋友圈,其所面对的是公众,由此将可能导致扩散的后果,其后“被他人转发至朋友圈”,就属于进一步扩散导致严重后果的明证,因此该发布属“散布”行为。其发布行为未经核实,应属于“故意”行为。因此,宓某行为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宓某发布不实信息涉及范围较广,已并非“情节较轻”,因此,拱墅区公安分局做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即如果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最后,本案警示。(1)网络并非不法之地,造谣诽谤终将受罚。无论是在任何网络场所,无论是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虚假信息,都将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情节后果严重,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2)任何内容未经核实,尤其是并非官方发布的信息,都应当谨慎对外发布,尤其是对公共秩序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言论和信息;(3)一旦误发,如若察觉或他人提醒,务必第一时间删除并消除影响,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避免和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和扩散。综上,作为守法公民,应时时刻刻牢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协作:天册律师事务所 吴旭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