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的当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起诉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前,2021年3月24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经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由被告刘某退出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速递
被告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邮箱账号、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并开设网店,将这些信息对外出售。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获得收益1.4万余元。这些信息包含公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四川、河南、山西等地。
公益起诉人认为,刘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收集、非法买卖他人身份信息,导致3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公共信息安全造成了损害,因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经他人同意,获取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上述个人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被告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愿意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