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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丨遭遇网络暴力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8-24 10:40:31

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个“毒瘤”。一些人在网络上肆意实施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导致他人人格贬损、名誉损害或“社会性死亡”,甚至可能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CCTV13《共同关注》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几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

通过网络实施性骚扰

法院判赔3万

被告李某和原告徐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李某听闻徐某对自己进行负面评价,非常气愤,出于泄愤和报复,未经同意将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进行裁剪处理,刻意放大敏感部位,并公开用于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不仅如此,李某还先后发布了5条博文对徐某进行侮辱和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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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负面评价李某,李某的行为是严重的性骚扰,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李某最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徐某也向社交平台投诉成功,侵权博文被强制下线。但令徐某想不到的是,被告李某仍通过私信等方式继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性骚扰。徐某将李某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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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决李某向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网络大V"转发不实文章

法院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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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为公众人物,被告周某是知名娱乐博主,近486万粉丝的“网络大V”。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表不实言论,大肆造谣传谣,对原告进行恶意侮辱和诽谤,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任何核实,发布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被告辩称,其只是搬运转载他人文章,不是第一发布者,而且发表的言论都具有中立性和猜测性,没有对原告进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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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被告作为“网络大V”,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引导话题走向、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大V"私信被骂

"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王某是某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近50万。还在大学就读的范某因一热点时事问题与王某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向王某发送了侮辱性言论,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王某一气之下进行“挂人”,把范某的平台账号、个人照片、就读大学的名称等个人信息在该平台公开发布,并连续发布多条博文和评论,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范某进行反击,引发众多网友关注、评论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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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报复范某,王某还@了范某就读大学的官方平台账号以及大学学生会等机构,对范某实施网络暴力。范某为息事宁人,通过私信多次向王某表达歉意,也曾发送致歉红包,但王某均未接受。王某将范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范某在其个人账号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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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通过私信辱骂王某,言词不当、侮辱性强,损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王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网络大V”和法律工作者,发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范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范某的名誉权及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本案中,王某从一个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最终变成了施暴者。“网络大V”在互联网领域具有一定话语权,所发表的言论有着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影响力大等特点。因此,相较于普通民众,“网络大V”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需要更审慎地使用其影响力。

遭遇网络暴力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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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暴力时,首先可以快速关闭社交平台账号的私信功能,避免接收到更多的网络暴力信息,并及时向社交平台投诉举报,详细描述自己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链接,平台有义务下架、屏蔽、断开涉网络暴力链接,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保护。此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也可以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CCTV13《共同关注》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