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应当对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对《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技术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同时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咨询。”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属于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资料按照规定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审查。”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二项修改为:“(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对《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