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 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共计57条。经研究,采纳33条,转有关部门研究1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1.第一条在“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后加上“和营商环境最优市”,努力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和营商环境最优市;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放到“营商环境最优市,”后面。(沈旭微委员)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活力之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汤海庆委员)将第一条中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移至“建设创新活力之城”之后。(钱建中委员)
采纳。
2.第二条,建议增加“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如: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卓超委员)建议在第二条后面增加一句“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确定”。(潘伊玫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因此地方性法规不宜增加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
1.在第三条“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后增加“实现与科学技术支出同步增长”,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反映,近年来知识产权专利申报大幅增长,但支出投入没有相应增长。(罗卫红副主任)
经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规中不宜直接规定某项经费需要“增长”。
2.建议将第三条“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引进和评价激励机制”的内容放到后面人才保障条款中。(孟颖芳委员)
采纳。
3.第四条中按省条例写法增加一款,内容为第一、二、三款统称含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孟颖芳委员)
本条例后面章节暂且没有条款需要采用“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这一表述,因此未作统称。
4.第四条第三款中,建议在“林业”之后增加“园林”,可能市园文局有园林花卉新品种研发促进相关内容;第四款里面“其他有关部门”,建议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角度,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全面梳理,到底涉及哪些部门,各部门分别承担什么具体职责任务,并把这些部门具体罗列出来,以便各职能部门清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职责。同时,建议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对相关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以便条例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钱建中委员)
采纳。
5.第五条增加“行业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宣传普及责任,比如文联在行业管理中,也有自律维权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方面的责任。(沈旭微委员)
采纳。
6.可在第五条中“知识”前增加“法律法规等”,这样既包括知识产权的知识,也包括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钱建中委员)
采纳。
三、关于先行先试
1.第六条,建议在“探索在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杭州片区开展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前,增加“依照国家和省级授权”。建议针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增加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卓超委员)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支持我市的国家级开发区、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杭州片区在创新纠纷处理、涉外维权、转化运用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建议增加“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家级高新区”。(郑荣新委员)第六条第二款支持先行先试,其他园区或者开发区是否能开展先行先试,建议杭州片区后加上“等”。另外,建议删除末尾一句“其探索成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支持在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杭州片区探索开展著作权纠纷行政裁决”。(洪玉宇委员)关于第六条“先行先试”第三款之末尾所述“探索在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开展著作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为何在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杭州片区特别强调著作权侵权问题?其法律依据需要明确。(潘伊玫委员)
部分采纳。2023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2023-2025年)》(下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示范区建设方案内容,为把杭州打造成创新驱动、多跨协同、高效便捷的中国式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城市范例,需要在全市范围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体现在修改稿第六条。
2.第七条的容错免责,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容错免责的建议进一步研究。(孟颖芳委员)
采纳。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健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已对容错免责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作出详细规定,地方性法规中不宜涉及。
四、关于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第二章建议增加内容,参照国内外创新发展的先进经验,鼓励支持创投类银行、基金等金融服务发展,为知识产权培育和转化注入市场活力。(郑荣新委员)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十七条。
2.在第八条第二款前增加一句“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培育”;第三款“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境外专利布局”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国际专利的申请,依法开展境外专利的布局”,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提供支撑和助力。(罗卫红副主任)
部分采纳。根据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应当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将境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布局整合为一条,作为修改稿第十五条。
3.第八条里面提到的高价值专利的评价是否有一定的维度与准则;高价值与专利密集型是否适用一些创新型小企业;增加值指标统计监测与发布机制,检测与分析研判的结果对政府或企业的指导工作是如何落实的,这些问题是否会有细则进行说明。(蒋慧鸯委员)
转市场监管局研究落实。
4.第九条提到商标品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品牌则不是法律概念,法规是知识产权,建议对商标品牌概念进行研究。(孟颖芳委员)
采纳。已调整,体现在修改稿第十条。
5.第九条第二款中“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是否有必要在条例中法定化?建议斟酌。(钱建中委员)
采纳。已删除,并且修改稿梳理了草案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并加以合并规定,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6.第九条第二款中,“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该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适时开展商标价值和发展评估”,建议把“适时”修改为“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商标价值和发展评估”。(蒋应成委员)
已删除相关内容。修改稿梳理了草案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并加以合并规定,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7.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适时开展商标价值和发展评估,助力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蒋慧鸯委员)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因著名商标制度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要求清理相关立法。
8.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与知识产权好像关系不大,建议“纳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发展支持项目”规定,和知识产权关系进一步衔接。(孟颖芳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十一条。
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1.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鼓励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给予奖励”。(罗卫红副主任)
市场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曾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各地根据办法落实。
2.第三章“保护”,建议学习参考外地立法比如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加强对政府部门职责的规范,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做些什么, 而不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过多干涉。(方永红委员)
采纳。
3.第十九条中有“行政保护”“行政监管”两个概念,作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本身就是一种保护、一种服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公共服务),建议再斟酌一下。(钱建中委员)
采纳。经向有关部门了解,“行政保护”侧重行政裁决、执法,“行政监管”侧重管理服务。
4.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产业联盟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度往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比较合适,可以考虑把这个“制度”修改成“服务机制”。(钱建中委员)
采纳。
5.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内容。(任丹娅委员)第二十三条、第十条中“本市重点保护商标”“纳入市政府文化发展支持项目”等规定内容建议要慎重,可能会涉及对市场主体的不公平对待问题,影响公平竞争。(汤海庆委员)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对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蒋慧鸯委员)
部分采纳。依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6.第二十六条由地方性法规来认定商业秘密,建议在立法权限上再作进一步研究。(孟颖芳委员)第二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第二款有大篇幅内容关于“可以认定其为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都是针对商业秘密展开的陈述,容易将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内容都约等于二十六条认定的内容,在商业秘密的界定内容上产生歧义。(潘伊玫委员)第二十七条末尾增加“建立商业秘密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罗卫红副主任)
部分采纳。体现在第二十五条。
7.第二十七条“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存证保护系统”的表述,建议同《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表述“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保持一致。(蒋慧鸯委员)
采纳。
8.第三十五条,“海关应当联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部门,建立海关知识产权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和源头治理。”杭州海关直属海关总署,市一级的地方立法能不能对它作出约束性规定,还要再斟酌。(方永红委员)
采纳。已删除。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
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可以不写这一款,因为行政裁决书会体现相应内容;或者写得更加完整、清晰,对当事人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复议权利也要明确。(任丹娅委员)
采纳。已删除。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建议在“部门负责人”前增加“知识产权主管”。(钱建中委员)
采纳。
3.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引人误认为”修改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本条第(一)项的表述相一致。(钱建中委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涉商标侵权行为,建议与《商标法》再进行比照、梳理,不能限缩。(任丹娅委员)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删除,即该项调整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蒋慧鸯委员)第二十四条商标字号侵权处理,针对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建议增加“未经公众人物许可,擅自将其中文或英文姓名注册为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行为”。(潘伊玫委员)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详细规定,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形予以适用。因此该条款予以删除。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商业秘密、保密举措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等材料”的内容,从法律上推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举措。(任丹娅委员)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查处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材料”。(蒋慧鸯委员)
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可以”修改为“应当”,体现在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涉及对人民法院司法诉讼工作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中能不能这样写,要再斟酌。(方永红委员)
采纳。
6.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客观、中立”, 建议改为“独立、客观、公正”。(胡少先委员)
采纳。
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改为“鼓励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调解、仲裁条款,通过调解、仲裁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发挥调解作用和仲裁专业、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任丹娅委员)在第三十二条增加司法救济等纠纷解决方式。(沈旭微委员)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调整为“行业调解”;第二款调整为“鼓励知识产权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发挥仲裁专业、快速解决纠纷的优势,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蒋慧鸯委员)
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重复。
七、关于知识产权服务与保障
1.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增加“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体系,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工作”的内容,发挥杭州市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在全国的领先优势。(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体现在第三十条。
2.第三十九条中,对服务机构发展的表述比较简单,建议进一步细化促进服务机构发展的具体举措。(蒋应成委员)
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中对服务机构发展有更为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修改稿中不予重复。
3.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创新评审渠道和方式”的内容。(沈旭微委员)
采纳。
八、其他意见
1.第八条建议修改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林沛委员)
采纳。
2.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联动协调”可修改为“协调联动”,协调的目的是各有关部门联动推进相关工作。(钱建中委员)
采纳。
3.条文内容上,有些规定过于具体,比如,第二十二条讲到行政裁决的简单程序、普通程序问题,不是这个条例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地方性法规能够规定的事项。(方永红委员)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市域、县域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的批复》,杭州属于试点城市,行政裁决暂且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4.应该增加一些有杭州辨识度的内容。(孟颖芳委员)
采纳。
5.建议利用这次制定条例的契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蒋应成委员)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