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0-25 14:57:33 Fri   

(202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针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99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57条,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19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体意见

1.房屋使用安全涉及每个家庭,建议在法规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要关注舆情。(卢春强副主任)

采纳。

2.条例中8次出现“……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相关的表述,建议删除。(王剑瑛委员)法规引用上位法的条款较多,如第九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类似条款较多,建议直接写明相关内容或者改成“依法”。(黄旼委员)多条款如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都提到要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有些地方予以直接明确。(蔡寅委员)

部分采纳。

3.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是民生大计,是民之所系、民之所向。条例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安全防范、安全检测、监督管理等多个层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内容严谨丰富,我表示赞同。由于存量房屋类型多、数量大,基层监督管理的压力也非常大,建议可以采用分类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科学管理,提高效率。(郑荣新委员)

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4.建议要充分考虑农村和城市的实际,包括经济条件、业委会设置、物业基金设置等,在实际条款中区别设置。(魏虹委员)建议在禁止性的规定中区分城市商品房和农村自建房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王剑瑛委员)

部分采纳。

5.目前部分农村房屋安全的管理中,实际由村经合社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建议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修改部分条款。(王剑瑛委员)

部分采纳。

6.草案中规定了很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如“应当……”。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应明确责任。(余红英委员)

部分采纳。

二、关于适用范围

1.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将局限于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会把大量的建筑和农民房排除在外,成为隐患;第二款将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排除在外,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还有一个乡镇,有大量农民房和安置房,也有大量的公共建筑,建议纳入适用范围。(卢春强副主任)

采纳。

2.第二条适用范围,法规与省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同,法规将危房房屋的治理与应急处置排除在外,但第五章又是相关内容,建议适用范围与省条例保持一致。(黄旼委员)

采纳。

3.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的“军队房屋、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以及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修改为“军队房屋、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以及杭州三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范围内房屋”。(潘伊玫委员)

草案作出例外规定,是因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危险房屋治理另有特别规定。

三、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

1.建议进一步明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责任。(洪玉宇委员)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太笼统,建议作进一步细化完善。(骆安全委员)

主管部门职责在草案相关条款已经体现,为减少重复,总则可只作原则规定。

2.第五条第二款,建议考虑厂房管理部门问题(厂房数量很多)。(戚哮虎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中,建议增加消防部门。(骆安全委员)

采纳。

3.第五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4.第五条第二、三款的相关部门是市政府部门,还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如果是市政府部门,建议写清楚;如果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与第一款规定存在冲突,比如第一款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与第三款写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不一致,建议再斟酌。(方永红委员)

采纳。

5.第六条对属地责任进行了规定,考虑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力量有限,如第五项中可以考虑由乡镇、街道协助业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建议对部门和属地责任再进行梳理,科学合理安排。(戚哮虎副主任)第六条规定了乡镇街道在本辖区内对房屋使用安全负有责任,然而,这些责任的履行与实施必须与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方针保持一致。省委全会和市委全会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要求,核心在于乡镇(街道)是否具备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目前,省委改革办、省委编办正在推进乡镇街道履行职责清单改革,下步条例草案修改要跟省里的改革做好衔接。(洪玉宇委员)第六条集中规定了乡镇、街道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都涉及乡镇、街道责任。根据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反映,乡镇、街道缺少房屋相关资料,也没有专业人员,无法承担专业工作。建议对属地责任进行认真研究。(聂江委员)第六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有上位法依据,不能增加基层负担。(方永红委员)第六条的属地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了六项责任,这些责任到底是职能部门的责任还是乡镇、街道的,建议进一步研究梳理。(黄旼委员)草案中给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街道)规定了很多责任和工作,这和中央为基层减负的精神不符,建议再斟酌。(余红英委员)针对第六条“属地责任”规定乡镇街道的六项责任,对乡镇街道来说任务较重。如果一定要以乡镇街道为主,建议相关的房产、住建、规资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给予技术支持。动员社会工程专业人士成立专家志愿者团队,支持街道工作。(市人大代表鲍雄亮 列席)

采纳。

四、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1.建议把业主主体责任单列出来成为一条,在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属地责任后明确,将第三条第三款纳入业主责任。(沈旭微委员)

草案相关条款已经体现。

2.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调整至第三条第四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草案第三条已作修改,内容主要是明确工作原则。

3.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定义。第十条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条款不适用于住宅,只适用于非住宅和公共建筑。(市人大代表鲍雄亮 列席)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权利义务已有规定,条例与其保持一致。

4.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修改为: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或者依法拆除重建等解危措施。(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房屋解危措施已有规定,条例与其保持一致。

5.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于存在危险的房屋,应迅速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或拆除等措施以解除危险。”鉴于农村住房通常不具备公积金支持,一旦采取停用或拆除措施,农户的居住问题以及相关经费的筹措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乡镇无物业和无业委会的小区数量居多,大多为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维修基金,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无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该如何处置,比如建议:由管理部门与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组织动员相关业主共同出资维修。对于投入资金较大的,管理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努力,争取捐赠资金、原料等进行维修。(蒋慧鸯委员)

具体执行层面问题,建议转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6.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本条规定责任所需费用,符合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和业主共有收入等资金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请业主签字时,往往存在解释说明不足、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相关部门需引起重视并加强规范管理。(潘伊玫委员)

具体执行层面问题,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7.第十一条对于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的担责、建档;发现违反安全要求时的劝阻、制止、报告等,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边界不清、管理真空地带。而且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无对应的罚则,目前对于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隐患劝阻、制止等,主要靠个人自律。(潘伊玫委员)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涉及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注销或吊销后保修和治理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任丹娅委员)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建筑设计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而有些建设单位存在几年后就注销的情况,无法追责。(潘伊玫委员)第十二条“建设各方关联责任”,建议明确在建设主体单位注销的情况下如何落实相关责任。(市人大代表鲍雄亮 列席)条例规定,房子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果有安全责任人,由安全责任人来承担,如果在房屋使用年限之内的,由建设单位来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屋使用50年以后可能就找不到安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建议要考虑危房改造基金。(市人大代表朱建文 列席)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的,其责任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法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终止后的民事义务承担问题,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另外,草案已在立法权限内规定:“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等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9.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应当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如实填报相关房屋安全信息。(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本条例与省条例保持一致。《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五、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1.第十五条建议加入,除经过设计、审批的情况外,禁止在屋顶,尤其是非上人形屋面加装各种设备,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光伏发电板等。(因为每年都有大风把屋顶上的年久失修的太阳能热水器、隔热板等吹下来伤人的事故发生,而这些监管也比较难,更加隐蔽,危害性也很大。)(蒋慧鸯委员)

据了解,相关事故主要和安装质量有关,设置行政许可也不能有效防止相关问题。关于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装修相关管理工作”,建议把“国家、省”删除。(方永红委员)

采纳。

3.第十六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装修开工前应当按照省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省条例规定要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进行备案,并非直接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备案。建议该条规定与省条例进行衔接。(洪玉宇委员)

采纳。

4.建议明确第十六条第一款提及的“申领装修码”的申领时机。(朱云忠委员)

相关条款已经体现。

5.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在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分别规定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报告,有可能造成多头责任,建议进行统一。(洪玉宇委员)

采纳。

6.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还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在建工程情况、周边建筑的基础和主体结构情况、周边地下空间利用及地下管线等情况。(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7.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周边绿化出现蚁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实施白蚁灭治”。要进一步明确是哪种权属类型的房屋周边绿化,如是在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周边绿化,则需进一步提出鼓励措施。(任丹娅委员)

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8.第十九条第二款相同内容前后表述不一,例如,“蚁情”“蚁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实施白蚁灭治”。(蒋慧鸯委员)

采纳。

9.第十九条“发现蚁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目前白蚁防治机构林林总总、良莠不齐,有些假冒官方名义,高价提供治理白蚁服务。动辄上门即收费2000-4000元不等。在梅雨季节末期、气温逐渐升高的白蚁纷飞高发期到来之前,排查消杀;并公布各城区白蚁防治咨询热线和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防治公司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潘伊玫委员)

具体执行层面问题,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10.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议增加:市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公共空间内白蚁防治工作。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公共空间内蚁害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白蚁防治机构属于企业,不宜过度增加其义务。

六、关于房屋安全鉴定与外墙面安全性检测

1.针对当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的某些乱象,建议增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更为详细的法规、实施细则等予以规范。(罗卫红副主任)

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2.对第二十一条中“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制定示范文本,作为附件附在条例末尾。(朱云忠委员)

具体执行层面问题,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3.对于安全已经到设计年限的房屋,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急需进行检测,建议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聂江委员)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应由房屋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涉及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和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同步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相关信息,并确认房屋坐落信息。(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条款内容已经进行修改。

5.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增加: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刑事责任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6.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议还要报乡镇部门备案,以便及时应对处理相关问题。(戚哮虎副主任)

采纳。

7.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随时可能出现倒塌的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告知委托人”,缺乏如何处置的规定,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等条款,都有相应内容。也可将上述条款的后续处理措施统一在一个条款作出规定。(任丹娅委员)

部分采纳。《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相关规定。

8.第二十二条,建议增加一款:由政府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需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产权人可以要求重新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鉴定。(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经与主管部门研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的形式,解决房屋安全鉴定的争议,故条例中不再进行表述。

9.关于外立面解危,由于涉及资金量大、难度大,建议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各区、县(市)需制定外立面解危的工作机制,明确资金来源。(罗卫红副主任)对第二十三条外墙脱落和解危事项,资金怎么筹措、怎么维修、谁来牵头,法规应该进一步明确。(卢春强副主任)

采纳。

10.第二十三条应进行安全性检测的情形中,建议增加墙面严重空鼓的情况,很多墙面脱落、爆裂是从空鼓开始的,要早发现、早检测,防患于未然。(卓超委员)

采纳。

11.第二十三条“外墙外立面安全性检测情形”中涉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只适用于非住宅(公建类房屋)。(市人大代表鲍雄亮 列席)

部分采纳。修改稿进一步明确委托责任。

12.两个期限规定,一个是要及时发出外立面隐患排除的通知书,还有一个是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责任人发出危房解除的通知,建议予以明确。(蔡寅委员)

部分采纳。关于主管部门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的时限,《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七、关于危险房屋解危与应急处置

1.关于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拆除,建议条例草案中明确按农房重建规定进行审批,解决农村普遍反映的世居房无法拆建等问题。(罗卫红副主任)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能否取得宅基地审批主要取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否具有宅基地资格权;建设审批可以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2.建议明确第二十五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中“规定时间”的具体时限。(朱云忠委员)

关于主管部门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的时限,《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封闭停用、重建等解危措施,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纳入政府统一实施的成片改造范围。(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4.第二十七条建议增加“当地政府及部门安排好人员的临时住宿”。 (蒋慧鸯委员)

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5.第二十八条,建议增加一款: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危房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具体承担危险房屋解危具体工作,并经80%以上的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进行解危项目的建设管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6.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经复核鉴定仍属于危险房屋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按照要求继续实施解危工作。(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维修加固施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和拆除重建的建设审批管理具体规范。(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8.第三十条,建议增加一款: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和拆除后实施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有规定。

9.第三十条危房解危有三不原则,既建筑的基底、高度还有日照影响,但城市更新危房解危时容积率、绿化等会突破三不原则,如何与条例规定相适应。(蔡寅委员)

与省条例保持一致。《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承担解除危险费用的主体,该费用的承担是责任承担的一部分。前述条款已经确定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既然是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解除危险责任。然而,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因此,建议对这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梳理,并对表述进行明确。(任丹娅委员)

采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1.第三十一条中,对农村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房屋超过使用年限造成的危房,解危费用政府是否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农村危房检测、鉴定、巡查、治理都需要一定费用,村级集体解决有一定困难,建议财政给予补助。(林伟光委员)第三十一条,对于农村无保户、低保户的危房,被鉴定为历史建筑的危房,以及房屋产权人居住在城镇但是房屋产权在农村、没有产权证的危房,这些危房的解危费用由谁承担建议进一步明确。(余红英委员)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提到“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但是目前危房使用人多为低保、残保及低边户,建议减免费用。(蒋慧鸯委员)

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12.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地基严重塌陷、结构坍塌等现实危险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13.第三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没有相关职权。

八、关于监督管理

1.第三十五条中提出每五年要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风险排查,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工作负担较大,建议由物业等相关责任方分担一些工作,及时上报风险隐患,把排查对象改成临界设计年限的房屋以及已有安全隐患报告的房屋,减轻相关部门工作量。(李秀莹委员)

涉及具体操作层面,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使用安全责任人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房龄超过30年的房屋及已有安全隐患报告的房屋应适当增加隐患排查频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3.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对纳入清册的房屋作具体说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

4.第三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修改全文关于房产部门的表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5.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议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列举式表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其他条款已经体现,为表述简明,减少重复,可以概括表述。

6.第三十五条,乡镇街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议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的流程及对排查出的隐患的处置方法。(市人大代表鲍雄亮 列席)

具体操作层面,建议转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7.第三十六条,房屋定期“体检”可否考虑改为分级分期“体检”,毕竟面广量大,房屋主管部门工作量很大。(戚哮虎副主任)

部分采纳。

8.建议明确规定房屋体检的具体要求,包括体检年限、安全标准、费用来源等。(魏虹委员)第三十六条房屋体检相关内容,建议明确房屋体检年限要求,对多少年限以上的房屋强制规定检测。此外,建议对于检测的费用是由业主集体承担还是主管部门承担的问题能够进行详细说明。(蒋慧鸯委员)

具体操作层面,建议转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9.第三十六条建议补充,因为很多城中村、工业园区或者老旧小区都普遍存在利用自建房或者商品住宅的低楼层用于商业经营的情况,为了方便经营,实际经营人往往会采取扩大墙体开洞面积,或者将剪力墙拆除等情况,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安全性,相比其他商业房,这些改变用途的房屋更具有隐蔽性,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更大,也建议纳入重点监管房屋清册。(蒋慧鸯委员)

具体操作层面,建议转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10.第三十八条房产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哪一级,建议明确。(方永红委员)

采纳。

11.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主管部门,如“房产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表述建议再斟酌一下。(蒋慧鸯委员)

采纳。

12.第三十九条“信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市人大代表鲍雄亮 列席)

具体操作层面,建议转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九、关于法律责任

1.第四十四条中,建议在房屋维修加固之后,进行安全评估。(李秀莹委员)

相关条款已有规定。

2.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涉及处罚事宜,其内容与第十五条第三项、省级条例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表述是否一致,以及关于罚款的具体数额,建议进一步审慎考量。(朱云忠委员)

采纳。

3.第二十三条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增加的义务,以及第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处罚责任,其合理性值得探讨。目前,执行处罚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处罚难以落实,督促整改亦颇具挑战。建议从整改闭环的角度审视该条款的制定。在业主未主动进行安全性检测的情况下,应明确授权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检测,以进一步彰显条例的实用价值。(朱云忠委员)

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4.在罚则部分,建议增加没有按要求报告(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均要求不同主体物业人、房屋鉴定机构、检测机构要及时报告)、房屋鉴定机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罚则。(蒋慧鸯委员)

省条例已有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十、其他意见

1.第三条第二款中“防范在先”“有危必治”“业主主体”的原则,在实际中难以执行落地,目前农村自建房审批不到位、房屋安全鉴定比例低等,再加上农房普遍没有公积金、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且危房使用人大多为低保、残保及低边户。建议在充分考虑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后确定更为切实可行的原则。(李文钢委员)第三条指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有危险必处理的原则,并强调业主的主体责任。然而,在农村地区,现存的危房多为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包括低保户、参保户及低收入边缘户)所居住,这些农户往往难以承担起完全的业主主体责任。同时,农村宅基地的保险制度实施亦面临诸多困难。(蒋慧鸯委员)

采纳。

2.第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和功能安全而进行的各类管理活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部分采纳。

3.建设部对房屋养老制度已经在全国推行,第七条第二款就此进行探索,建议这部分内容应该有更深入地体现。(卢春强副主任)第七条“长效机制建设”提及“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在开展相关工作之前提前做好宣传和谋划,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市人大代表鲍雄亮 列席)

部分采纳。相关措施正在探索阶段,目前尚缺乏成熟经验,法规宜作原则性表述。

4.第八条中,信息共享应依法进行,建议修改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依法与市场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卓超委员)第八条,建议修改为: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在2年内完成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归集及共享,并与新建房屋同步纳入全市一体化智能化房屋安全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对房屋使用安全的全生命周期、全环节、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

采纳。

5.条例较为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建德大畈村有较多新安江、富春江水库移民回迁购置房产,但只是购买了房产使用权,并没有本村户口。这些房子大多为七八十年代左右建造,年代久远,目前基本是危房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由于这些回迁人员都不是本村户口,不满足搬迁条件,这些房产应当如何整治,建议同步提出相应的合理措施。(蒋慧鸯委员)

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