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代表工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两项常委会工作制度的修订草案。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两个办法的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均于2006年6月28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述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省人大和市委都对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也有一些新实践新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有必要对这两个办法进行修订,为进一步推动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内容高质量和办理高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一)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上位法和全国人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对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代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2024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印发或通过的文件都对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修改的《组织法》对代表建议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进一步推动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二)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对人大代表工作重要部署的需要。近两年来,省委和省人大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多次研究和部署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明确提出新任务新要求。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今年5月份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6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深入实施“四建设两提高”推进新征程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省委印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新征程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都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代表工作明确了方向和重点,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市委高度重视人大及其人大代表工作,8月份、9月份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刘捷两次出席市人大有关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都对代表工作作出指示,强调要深化规律性认识、健全制度性规范、推进创新性实践,拓宽渠道密切“两个联系”。为贯彻落实好上述会议文件精神,有必要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优化和完善,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
(三)推动市人大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及其代表议案建议工作,今年6月,召开了全市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暨基层人大工作现场会,印发了《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机制进行专题部署。近年来,按照代表议案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新要求认真探索,形成了年度重点督办件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常态化进代表联络站听取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开展“市长(局长)代表面对面”建议办理协商,代表反馈不满意件专题合议督办、建议办理分级负责等项工作举措,取得了较好成效。13个区、县(市)也开展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探索。有必要将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将其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充分研究吸纳、充实完善到修订草案中,持续推动提高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修订起草过程
5月开始,代表工委成立专题工作组,启动修订工作,集中组织学习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杭州人大近年来的经验做法,借鉴广州、南京等兄弟城市创新实践,听取了近年来有关提出修订两个办法建议的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征求意见稿。7月份,就起草的初稿先后征求了13个区、县(市)人大代表工委,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办公厅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后,8月份,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人大机关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等征求了意见建议。代表工委6次集体研究讨论各地各方面提出的80多条修改意见,逐条逐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代表法、组织法和全国人大、省人大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办法,学习借鉴全国、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为目标,探索解决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存在的难点和堵点,着力提出立足工作实际、着眼实用管用、体现杭州特色的具体工作举措。修改重点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围绕“内容高质量”,立足控量提质,强化纪律要求,完善了负面清单,充实了闭会期间议案建议来源途径,提出改进联名附议、开展履职培训、保障知情知政等要求;二是围绕“办理高质量”,立足协商及时交、尽力按时办、实事求是答,规定交办前应当征询代表对拟交付办理意见,提出实行分级负责制、规范答复类别、采取清单式答复等;三是围绕“评价激励准”,立足保护和激发代表与承办单位双方依法履职积极性,积极畅通背靠背评价通道,提出完善代表议案建议数字化应用系统、推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等要求,开展办理情况“回头看”,强化不满意件处理等要求,合议协商评价线上有平台、线下有渠道。
(一)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总体框架同现行办法一致,即总则、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代表议案的提出、代表议案的处理和附则,共五个章节,具体条数由原来的22条删减整合为20条。修改内容较少,重点为:
1.第一章“总则”。进一步界定了代表议案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职责。增加了市、区人大常委会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做好服务保障的要求,明确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工作中的责任(第三条、第四条)。
2.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代表议案的认定和要求,完善了可以和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第五条、第六条)。
3.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进一步细化代表提议案的准备要求,增加了进人大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的内容(第八条)。
4.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进一步体现了代表的主体地位,增加了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参加调研和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或者处理的意见,并及时通报议案研究审议的情况(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进一步落实议案处理和审议环节的流程管控,增加了列入和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审议或处理程序及要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行办法共六章,修订草案共七章,增加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评价”作为第六章。修订草案同原文本的条文数一样,都为37条。修改的重点为:
1.增加的内容
(1)新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以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增加了“两个联系”的内容(第六条)。如常态化进代表联络站联系基层代表,参加“市长(局长)·代表面对面”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双线联系和落实“代表访群众+群众找代表”双向联系机制等。
(3)增加了数字化应用要求(第七条)。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对各承办单位运用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工作等也提出要求。
(4)增加了纪律要求(第十、十九条)。从代表提出建议与承办单位办理建议两个角度出发,要求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牟取个人利益等。
(5)增加了代表团提出建议的操作规定(第十二条)。以代表团名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6)增加了对拟交付办理的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当征询代表意见的要求(第十七条)。强化沟通协商机制,体现尊重代表意愿和落实建议办理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7)增加了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求(第二十四条)。明确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
(8)增加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明确“一府一委两院”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9)增加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评价”作为第六章。重点以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建议评价工作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主要增加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评价、常委会对办理工作的考核及表彰等内容。
(10)增加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建议进行后续跟踪处理的机制(第三十三条)。通过多方参与、会商会办、集体督办,既充分尊重代表意见,也全面客观反映承办单位工作举措和成效,努力促进代表对办理结果和办理质量的“双满意”。
(11)增加了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的方式方法(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的内容。
(12)增加了召开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推进会,开展年度办理工作“回头看”,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代表建议办理的质效的内容(第三十五条)。
2.修改完善的内容
(1)修改了题目。参照全国人大和浙江省人大相关工作制度,原标题“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改为“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完善了总则。明确了代表建议工作与代表履职评价的衔接机制,进一步充实完善和明晰了代表建议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任务和分工,并对代表所在单位提出要求(第四条、第五条)。
(3)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要求。补充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工作加强指导和引导等服务保障要求(第八条)。整合并细化了代表提出建议的正向要求和负面清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各类活动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如何转化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内容(第十三条)。
(4)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优化了代表建议交办的流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5)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办理面商环节的规范化要求和具体形式,明确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当面协商、互动交流、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办理结果前,也应当与代表进行充分沟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鉴定标准,分类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第二十二条)。
(6)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明确了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细化重点督办建议的选取要求及工作机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强化应公开尽公开的办理工作原则,主动公开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承办单位及办理结果,并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此外,两个办法的修订草案都对部分条款的提法表述等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原有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及两个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