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各位委员: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科技创新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生动力,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支撑。为更好地以法治方式推动科技创新事业进步,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7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主任会议对方案策划、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意见梳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研究,并确定了重大科创平台质效提升、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等执法检查重点。3月至7月,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分管领导的率领下,先后赴13个区、县(市)和涉及科技创新工作的7个市直部门开展座谈调研,走访了30余家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听取意见建议,收集意见建议120余条。组织9个市直部门和13个区、县(市)就执行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了自查情况。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专家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市政府及市科技局等9个部门就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并组织开展了法律考试。8月至9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火林,副主任戚哮虎、戴建平、罗卫红、卢春强、徐小林分别带队,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等组成5个执法检查小组,赴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开展执法检查,实地检查了15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组织召开5场座谈会,听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同时,委托其他8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科技自立自强和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对照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重点内容梳理形成7个方面41项的执法检查重点细化提纲,做到带着“尺子”开展检查,提升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二是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本次执法检查既检查“一法两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又重点关注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建设以及“五大产业生态圈”科技支撑等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关键领域,及时发现问题助推创新活力之城建设。三是坚持线下检查与线上监督相结合。在市区两级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执法检查数字化应用平台获取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情况,进一步拓展执法检查的宽度和深度,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四是坚持交流询问与改进落实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认真分析梳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部门面对面交流询问,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改进工作,形成推动法律法规落实和科技创新的工作合力。
二、实施成效
自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推进全球创新策源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建设,全面构建“315”科技创新体系,全力推动科教人才一体化攀升,高水平打造创新活力之城,掀起了“大兴科技、大抓创新”热潮,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2023年,全市R&D经费投入强度3.86%,居全国GDP前10城市第五位;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5.3万件,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一位;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558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四年翻一番,达1.5万家;“全球创新指数”百强科技集群排名稳居全球第14位。从检查情况看,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的贯彻实施总体到位、成效明显,大多数法律法规条款得到较好落实,为全面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治理能力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稳步推进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布局。先后召开全市科技创新大会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推进会、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创新策源地推进会、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大会,进一步深化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贯彻落实,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二是强化普法宣传力度。将“一法两条例”纳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纳入全市领导干部培训和“八五”普法内容。利用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普法释法宣传,科技创新社会环境持续优化。三是加快协同落实工作格局建设。通过《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立法,制定《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厚植创新活力之城特色优势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逐步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推进工作,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协同落实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的工作局面基本形成。
(二)科创平台创新实力有效提升
一是实验室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目前,杭州拥有浙江大学、西湖大学等全国著名高校,已落地建设1个国家实验室、在建2个国家大科学装置、拥有18个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浙江省实验室7家及省技术创新中心3家,初步形成“1+2+18+7+N”的新型实验室体系。二是重大平台能级实现新发展。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所正式揭牌,超重力大装置顺利结顶,极弱磁大装置完成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开展原子级制造、太阳能转化、电磁弹射等项目的谋划预研,推动我国首个国际大科学计划深时数字地球落地实施。2023年,30个科技强基项目完成投资105.93亿元,总量居全省第1位。三是科创平台质效实现新提升。逐步完善科研机构分级分类管理、高层次人才授权认定、成果转化多元激励制度,推动以科创平台为牵引的“教科人”一体贯通。39家新型研发机构共引育高层次人才400余人,承担国省项目750项、总经费61亿元,授权发明专利1800余件。
(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突破
一是全市R&D经费投入稳步增长。2021年至2023年,杭州全社会R&D经费投入分别为667亿元、723亿元、774亿元。R&D经费投入的稳步增长,夯实了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后劲。二是基础研究有效强化。建立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设立规模2000万元的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成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杭州联合基金,构建以“基础研究平台+自然科学基金”为框架的基础研究支持模式。2022年全市基础研究经费73.8亿元,占R&D经费比重为10.2%,近三年基础研究经费年均增长15.55%。三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效显著。聚焦芯片、云计算、人工智能、关键生物技术等领域,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加快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创新联合体等攻关模式。2023年,承担国省重点研发项目278项,列入省“315”战略领域重大标志性成果41项。20项科技成果获2023年度国家科技奖,占全省三分之二。
(四)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逐步强化
一是构建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和“两清零一提升”行动,积极构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省科技领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二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杭州把专精特新企业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着力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的效率、质量。目前,杭州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21家,省科技小巨人企业70家,省科技领军企业34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233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9万家。三是打造全链条孵化体系。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着力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成果转化园(加速器)—科技园区”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培育市级以上孵化器560余家,累计孵化企业2.6万家,直接带动就业超15万人。
(五)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
一是深化统筹协同创新机制改革。聚焦“高效协同、一体贯通”提升合力,聚焦“企呼我为、精准服务”提升能力,聚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升活力。加强对创新战略规划、资源、政策等统筹力度,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协同创新机制,刚性落实“两个15%以上”政策。二是深化人才评价改革。围绕“教科人一体化推进”,开展科技人才评价综合改革。首次开展分级分类评价培育国际一流水平研发机构,赋予定级单位高层次人才分类自主认定权利,形成“机构评级+人才授权”联动模式,累计认定高层次人才12万人。三是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整合组建杭州科创基金、杭州创新基金和杭州并购基金三大千亿母基金,最终形成总规模超3000亿元的“3+N”杭州基金集群。以政府引导基金、科技担保、科技贷款、科技转贷等服务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对一定制化全生命周期科创综合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建设初具规模
一是加强顶层谋划。制定出台首选地建设实施方案和12条政策措施,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侧、需求侧、服务侧三端突破,加速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2023年,全市技术交易总额突破1500亿元,同比增长49.7%。二是畅通转化链条。建设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构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进42家机构入驻。打造全国概念验证之都,创建培育30家概念验证中心,入库项目422个、获投融资13.5亿元。三是健全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的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制,实施科研平台分类分级评价和绩效管理,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和赋权改革扩面增效。制定《环大学大科创平台创新生态圈建设行动方案》,启动建设西湖环紫金港创新生态圈等4个生态链圈。
(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日益完善
一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全链条集成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等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金融服务体系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能、保护力度、管理和服务水平上全面发力。二是加强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全省率先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标准体系,积极推动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备案登记。深入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运用路径,打造全省首个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系统,落地全国首单数据知识产权挂牌交易、质押、证券化项目。截至目前,实现质押1.3亿元,交易1269万元。三是构建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和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专业市场设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联合保护点10个。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基地、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点13个,累计办理各类维权案件4977件。
三、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支撑保障我市科技创新事业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对照习近平总书记“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要求,对照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的目标,对照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中打头阵、当头雁的发展定位,我市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在创新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重点关注并研究解决。
(一)从治理体系上看,治理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第4、12、15、16、17条,《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条例)第4、5、6、68条关于创新资源配置统筹、构建协同推进创新机制的规定,检查发现:一是对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缺乏系统性。科技资源配置机制以条线为主,各部门对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不够,缺乏系统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配置、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二是科技创新要素保障不足。自2008年起,全市房地产投资额开始超过工业投资额,2022年倍差已经达到3.23,强化科技创新的导向不够明确,未有效落实科技进步法第72条和省科技进步条例第56条的相关规定。用于统筹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资金不足,2023年市科技局可支配预算资金6亿元,远低于深圳(150.45亿元)、广州(42.64亿元)、武汉(13.19亿元)。三是科技政策落实不够精准到位。尽管政府出台了一揽子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但对政策的效应与企业实际需求掌握不清,指导帮促不够深不够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部分创新主体反映,获取法规政策信息的渠道不够通畅,相关政策信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平台,对优惠政策的了解不够及时和全面。
(二)从创新策源上看,供给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战略科技力量不足。科技进步法第28、48、75条,省科技进步条例第12、13、17、36、37条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高校建设作出规定。目前,杭州拥有1家国家实验室,少于北京(4家)、上海(3家);2处大科学装置在建,而北京、上海、合肥已分别建设20个、7个、6个;双一流建设高校2所,低于北京(34所)、上海(15所)、合肥(3所);中国科学院体系平台仅有1家院级非法人单位,而北京、上海、合肥分别有中国科学院研究单位和院级非法人单位63家、18家、4家。二是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有待提高。科技进步法第二章,省科技进步条例第10—15条对基础研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2年我市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为10.21%,而北京、广州、南京、合肥分别为16.55%、12.24%、15.34%、16.78%。我市科研水平与重点城市相比仍存在差距,在《全球创新评估报告2022》中,中国城市在2021年SCI高被引论文数TOP20中占据半数,北京、上海、武汉、成都和深圳均在榜中,杭州却无缘此榜单。三是区域创新能力不平衡。对照科技进步法第72、73、76条,省科技进步条例第56条关于区域科技创新的规定,我市区、县(市)创新能力不平衡的问题仍有待解决。各区、县(市)创新能级存在差异,与构建全域创新新格局的要求还有差距。
(三)从企业创新上看,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
对照科技进步法第四章、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三章关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检查发现:一是企业原始创新内驱动力和活力不足。2020—2023年,杭州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连续四年止步不前,排名持续下滑;2014—2023年,高新企业数量增长了8.44倍,但高新产业增加值仅增长2.78倍,数量与效益没有实现同步提升。部分企业更关注能够快速带来经济利益的短平快项目,更偏重于实用主义和解决短期问题,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专精特新企业引领作用不明显。一方面,专精特新企业增势减弱,杭州共有132家企业入选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增量不及北京(292家)、深圳(329家)、上海(248家)、苏州(248家),同时低于专精特新企业总量排名第11位的无锡(第五批数量为154家);另一方面,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偏低,2022年研发投入力度为12.6%,低于广州(16.7%)、北京(14.4%)、上海(12.9%)。三是中小微科技企业成长空间受限。基层反映,政策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在承担科技项目上缺少有效支持措施,中小微科技企业在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和建设实训基地方面鲜有参与路径,其创新发展受到影响。
(四)从创新生态上看,体系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创新科技人才体系建设有待完善。科技进步法第六章、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五章对科技人才作出规定。我市顶尖人才招引缺乏竞争力,顶尖人才和团队、行业领军人才仍然缺乏,高层次人才后备力量基础薄弱,难以满足发展需要。基层反映,目前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依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企业科技人才在职称晋升、参与评奖时,仍然套用通行的论文、专利等硬指标,缺乏体现市场应用价值的差异化评价标准;技术经纪人尚未纳入职称评定以及《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部分高技能工程师因文凭未达标无法享受相关的人才政策。二是科技金融支撑未达预期。落实科技进步法第92条,省科技进步条例第65、66条关于科技金融创新的规定不理想。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牵引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科技担保、科技贷款支持规模不够高,部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局面尚未完全形成。三是四链融合有待深化。科技进步法第26、27条,省科技进步条例第16、17条对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作出规定。目前,我市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不够深入,链接不够紧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机制不够健全,科技创新“孤岛现象”和科研与产业“两张皮”问题一定程度存在。
(五)从成果转化上看,转化堵点有待进一步打通
科技进步法第30、31、38条,省科技进步条例第20—24条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规定。对照法律法规,检查发现:一是供需不匹配现象仍然存在。从科技成果供给端看,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仍然不足,形成的科技成果市场成熟度不高,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率仍显偏低。从需求端看,一些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与吸纳能力不强,对接机制不健全。据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数据,高校院所标准化成果累积入库超50万项,而企业技术需求累计入库仅1万余项。二是转化关键堵点有待突破。概念验证中心体系建设,是我市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重要举措,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近两年我市确定了30家拟创建概念验证中心,但仍存在“重孵化、轻验证”“内部验证多、外部验证少”“创投基金配置多、早期资本投资少”等问题,对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依旧偏弱。作为融合资源、集成服务的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其平台开发、团队能力、服务集成、运营模式、营利方式等也处于探索阶段,平台支撑作用仍不够有力。三是转化政策协调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财政、审计等多个方面,相关主体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属性、保值增值、审计等看法不一,政策协调不足。在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成果使用权和所有权认定不清晰、收益权制度保障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的顾虑尚未根本消除。
(六)从知识产权上看,创新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检查发现:一是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有待激发。2023年,杭州新增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341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5.3万件,与深圳(新增PCT国际专利申请量15854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30万件)相比,差距较为悬殊。二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有待提高。基层反映,在知识产权服务办理方面,存在认定程序复杂、产权质押不方便、登记间隔时间长等情况,影响企业在申请政策、贷款、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效率。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加大。检查中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专利权被反复提请无效宣告、维权周期长、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难题,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取证得到有效赔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另外,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也有待增强。
四、意见建议
贯彻实施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对标“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更具硬核竞争力的创新杭州”发展目标增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执法检查为契机,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正确实施,更好以法治手段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科技治理能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一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持续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党委领导、全域统筹、联动协同的科技创新工作体制,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优化科技创新布局,推动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等创新资源一体配置,切实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深化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体系和科技评价体系改革,促进科技与教育、人才良性循环。二是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相关立法,强化法治保障。以高水平打造创新活力之城“1+N”法规体系为目标,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大市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等重点工作,逐步完善科技创新相应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推进我市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提高政策实施精准度。坚持法治宣传与科普教育相结合,面向不同群体开展多元宣传活动,推动普法释法活动走向基层、深入人心,扩大科技进步“一法两条例”和相关科技创新工作政策的知晓率和覆盖面,营造科技创新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加强针对企业政策宣传解读的频度和广度,建立健全科创政策服务一站式数字化平台,扎实推动科技政策落地见效、精准滴灌,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增强创新源头供给,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一是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提升创新硬实力。加快建设“杭州超重力场”“杭州极弱磁场”等2个大科学装置。开展“十五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将大科学装置建设规划纳入预研范围。持续推进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优势单位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支持之江实验室、良渚实验室、西湖实验室、湖畔实验室、西湖大学等高水平研究机构聚焦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体系对接,推进重大科技项目落地。二是强化基础研究能力,加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健全基础研究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稳步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作用,鼓励更多创新主体深度参与基础研究。面向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加强战略性、前沿性、应用性基础研究,推动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瓶颈,不断提升原始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三是强化区域创新能级,加快构建全域创新新格局。一如既往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推进城西科创大走廊聚焦五大产业生态圈抓实细分赛道,强化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着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将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成为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放大器”。大力支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支持钱塘新区打造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构建高水平现代化产业平台体系。动态平衡市域各区、县(市)科技创新要素分布,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帮扶制度,遴选匹配产业互补的两个区域,形成定向结对帮扶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基础薄弱的区、县(市)从“被动输血”向“自我造血”转变,推动区、县(市)科技创新差异化和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产业创新发展动能
一是增强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针对无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持续开展“两清零一提升”,不断提升全市R&D经费投入水平。鼓励有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完善研发过程管理和经费管理,提升企业研发活动的规范化水平。鼓励企业参与重大创新项目,推动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重大原创技术突破中发挥作用。二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大对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政策宣传和补助实施工作力度,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等措施,保障惠企政策精准“落袋”。加大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的补贴力度和对企业创新的表彰激励力度。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健全首台(套)创新产品推广支持政策,保障科技攻关创新产品迭代应用。三是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引领作用。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牵头承担更多重大科技任务、承建更多高水平研发平台、组建更多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中小微科技企业成立研发联盟,开展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等方面融通协作。
(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营造一流科技创新环境
一是完善人才引育机制。大力实施“西湖明珠工程”,引育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贯通培养机制。全面实施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积极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杭留杭,为外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杭开辟“绿色通道”。完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和激励制度,将技术经纪人纳入职称评定及《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评价导向,构建符合科技规律的评价标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形成有利于潜心研究和创新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二是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充分利用中央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契机,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招引更多成果、中试研发项目、前沿技术等来杭验证、转化、创业。积极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要素集聚,支持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科技贷”“人才贷”“转化贷”等创新业务。不断完善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改革建立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放宽基金容亏率,完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打造更有担当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三是推进四链深度融合。创新链和产业链协同发力,以科技为驱动、资金链为支撑,以人才链为核心要素,推动建设由企业、高校院所、政府机构等主体协同合作的创新生态,实现知识、技术、资金、人才等各类资源的高度集聚和融通共享,形成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
(五)健全成果转化体系,提高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一是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供需匹配。推进市属高校院所的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改革,在职称评审和绩效考核评价中,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分权重。鼓励设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职岗位,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评价体系和尽职免责机制。支持探索科技成果权利和收益归属、知识产权、成果使用权和所有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重新审视概念验证中心的发展定位、强化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撬动作用,明晰内涵界定、理顺分类考核认定体系。探索分级概念验证体系,为概念验证项目建立专项资金,将概念验证作为专项资金配套等重要依据,加强概念验证后项目的资金支持、服务对接、创新券申报等的优先级。支持概念验证中心探索早期入股、孵化反哺机制,加快自我造血可持续发展。强化杭州转移转化中心与概念验证中心的联动,完善杭转中心垂直应用大模型,在保障隐私的基础上,打造科技成果、企业需求和投资机构的信息对接平台。加强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更多产业集聚的区县市、产业主管的市直部门增加应用场景供给,提供测试场地、丰富测试环境,助推更多验证项目从“实验室”走向“应用场”。三是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协调。坚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一盘棋”理念,统筹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梳理、贯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增强科创政策取向一致性。
(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一是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力度。加强PCT国际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引导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创造更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推进专利产业化、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化和赋能品牌化,引导企业高效运用知识产权。二是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普及、咨询服务和维权指导,提升“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覆盖面。优化知识产权体验和专利导航等服务,探索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事项办事效率和质量。三是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推动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建设,强化部门合力,完善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政诉调对接、行刑衔接,实施“打击+预防”双向发力。着力优化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援助机制,提升企业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加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时刻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宣传、培训、讨论等多种形式提升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执法检查问题清单
1.党委领导、全域统筹、联动协同的科技创新工作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布局和创新资源统筹有待进一步优化。
2.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不够深入,链接不够紧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不够健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3.区域创新能力不平衡,各区、县(市)创新能级存在差异,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差距较大,与构建全域创新新格局的要求还有差距。
4.技术经纪人尚未纳入职称评定以及《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部分高技能工程师因文凭未达标无法享受相关的人才政策。
5.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其保值增值职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早投小的风险存在较大冲突,容错机制不健全也进一步导致决策趋于保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6.部分企业反映,获取科技创新工作法规政策信息的渠道不够通畅,且按规定享受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地落袋。
7.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建设不够丰富,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的验证环境和平台不足,难以满足新技术应用落地和进一步突破的实际需求。
8.概念验证中心的内涵界定、分类考核认定体系有待进一步明晰,对验证后项目的资金支持、服务对接、创新券申报等激励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概念验证中心区域协同合力还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9.杭州转移转化中心在融合资源、集成服务上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概念验证中心、技术交易市场、投融资平台缺乏统筹联动。
10.在知识产权服务办理方面,存在认定程序复杂、产权质押不方便、登记间隔时间长等情况,影响企业在申请政策、贷款、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效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维权周期长、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难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