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赴市中院召开座谈会,了解涉数据流通交易案件情况并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建议;二是赴市数据集团实地调研,了解杭州数据交易所数据流通工作情况并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立法界、高校、实务界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建议;四是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建议;五是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基层单元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六是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登载,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00余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
草案分九章四十三条。财政经济委员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草案章节数目过多,每一章规定条文数较少,内容有限,且部分章节条文在内容上具有相似性,建议对草案章节有所删减合并。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按照数据权益、数据开放与授权、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保障措施的逻辑对草案内容进行了重组,将草案第三章“数据流通交易服务”第六章“数据生态培育”第七章“数据产业引导”第八章“保障措施”部分内容整合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一章,按照“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划分重组“数据开放与授权”一章。调整后的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三十七条。
二、关于定义
有意见提出,条例专业性强,建议对数据、数据产品、沙盒监管等重要概念,在相关条款中予以解释说明。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修改稿附则部分对数据、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数据交易机构、沙盒监管等基础概念进行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三、关于数据权益
草案第二章就数据权益作出规定,比如草案第八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对加工、使用生成的数据和数据产品享有权益。有意见提出,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权益外延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数据权益是开展数据流通交易的前提。根据“数据二十条”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修改稿明确规定“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流通交易活动中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合法权益。”“因合法处理行为对数据内容、数据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数据处理者对处理生成的数据和数据产品享有持有、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一条)
四、关于数据登记
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围绕数据登记服务作出规定。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数据权益登记范围、指定机构、权益登记的效力等。也有意见提出,国家将制定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定,数据的登记、存证等实操性很强,建议条例作好衔接,对数据权益登记服务内容尽量原则表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根据“数据二十条”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数据交易实践探索需要,在修改稿中对数据权益登记的范围和效力等予以明确,同时衔接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关于数据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有关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条款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数据安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共数据条例等已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也并非本次立法关注重点。因此,在修改稿中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仅作原则规定,不再详细展开。(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基本原则、受托数据处理、杭州数据交易所、公共数据开放运营、企业数据开放、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作了完善,并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