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0-28 10:00:48 Mon   

(202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海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赴市法院、市数据集团等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立法界、高校、实务领域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赴市政协听取部分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四是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建议;五是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基层单元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六是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登载,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300余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先行先试

草案规定支持我市的国家级开发区、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杭州片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先行先试。有意见提出,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2023-2025年)》,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示范区建设方案内容,为把杭州打造成创新驱动、多跨协同、高效便捷的中国式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城市范例,需要在全市范围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纠纷快速处理、对外交流合作、成果转化运用、涉外纠纷维权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草案对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作出相关规定。有意见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不限于政府设立的相关主体。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202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明确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草案修改稿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主体予以扩充。(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相关基金

草案规定市和有条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该在全市开展相关工作。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相关精神,草案修改稿删去“有条件的”限制。(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涉电子商务平台纠纷的反向担保措施

草案规定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纠纷有关的反向保全内容。有意见指出,法院的诉讼保全事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不宜涉及。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涉电子商务平台诉讼纠纷中,考虑到电子商务的高效性、时效性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此草案修改稿删除有关法院诉讼反向保全相关内容,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制和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在涉诉知识产权已经被原登记机关宣告无效,但是相关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时,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一定担保,为其恢复链接或者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侵权纠纷处理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商标字号的侵权处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仲裁相关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商标字号的侵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建议不予重复或者不要作出限缩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商标字号的侵权及其处理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详细规定,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形予以适用,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予以删除。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内容作了完善,并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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