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0-28 10:01:40 Mon   

(202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以下调研、修改工作:一是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会同市住保房管局赴西湖区、临平区和建德市开展调研,听取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意见建议。二是分别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将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四是召集市司法局、市住保房管局等单位,就重要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究。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6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对草案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草案将适用范围局限于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存在管理空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定义也不够全面。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适用对象修改为涵盖所有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并且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前,当事人也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另外,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内容明确为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草案修改稿据此作了完善。(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详细列举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这些职责是否都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需认真研究,要符合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调整为与《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同时为减少重复,在法规总则部分对相关内容只作原则规定。(第六条)

三、关于装修管理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房屋装修备案的规定与《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所不同,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对不同权属土地上的房屋装修违法行为,报告途径也不相同,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草案关于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房屋装修告知事项进行登记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房屋装修备案的规定修改为与《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若干细化;同时统一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报告途径,以便于实际执行。另外,为避免引起误解,将草案关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对集体土地上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房屋的装修活动进行登记的规定,修改为由其建立相关记录,以符合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定位。草案修改稿据此作了完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与上位法以及国家部委规章的规定做好衔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事项,建议不作重复。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修改为只作衔接规定;对于房屋违法装修行为,由于《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已有处罚规定,因此删除草案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据此作了修改完善。(第七章)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个别章节名称、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复核鉴定、解危费用等部分内容,以及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在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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