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0-28 10:03:52 Mon   

(202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对清理范围内的法规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部分条款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改革要求且各方面意见较为统一的法规,拟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修改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反复研究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出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该条例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应当进行备案的规定。《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均未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作出规定,实践中本款规定也不再执行,建议删去本款中有关备案的规定。

二、关于《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对设计咨询、造价咨询单位等规定了资质等级要求。《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经取消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建议删除上述条款中有关设计咨询、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要求的规定。

三、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该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通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相一致,建议删除本款规定。第十条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建议删除本条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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