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6-24 10:14:19 Mon   

(2024年6月25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各位委员:

供水节水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杭州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城市建设密切相关,是重要的民生福祉工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审议通过实施,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10年、2014年四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城市供水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加大,居民供水品质和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提升,为杭州市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计划的一项重点监督项目,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专题围绕我市单部地方性法规开展的执法检查。这既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持续推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供水需求的有力抓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安排,3-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工作,3月中旬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组成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李火林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春强,秘书长叶茂东为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及有关工委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

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等8个部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实地检查市水务集团“智慧水务”城市供水管理平台运行情况、万寿亭公寓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成效等工作情况。会前,执法检查组还对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水质监测及保护情况、富阳区恩波花苑居民用水水质监管情况、工业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等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余杭、临平、临安、桐庐等部分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也同步开展了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本次执法检查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紧扣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关注法规执行总体情况、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落实情况、法规具体条款执行和行政执法情况,确保法规成为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将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供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作为本次执法检查的重要参考;二是紧扣人民为中心理念,重点关注群众用水品质和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源、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供水水质监管等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了全过程、全链条和全方位监督。三是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将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水务一体化”改革工作部署和“二次供水改造”民生实事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积极助力城乡供水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持续推动民生实事加快落地,突出体现人大精准监督作用。

二、条例贯彻实施总体情况

《条例》自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用水需要,建成千岛湖第二水源配水工程,实现市区以千岛湖、钱塘江双水源为主、东苕溪为辅的多水源供水格局;先后建成33座城市水厂,约3.6万公里供水管网,总供水能力达到659.5万立方米/日,基本消除低压、缺水等供水短缺问题,城市供水工作成效显著。

(一)城市供水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一是坚持“水为民生”宗旨理念,围绕全面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了《杭州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评价办法》,明确对属地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日常供水管理工作的评价标准,不断提升供水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二是制定了《杭州市主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管理实施意见》《杭州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技术要点和工作指南》等政策文件,明确了二次供水改造的范围、条件、内容和标准以及资金渠道等,着力推动解决老旧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存在的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管网“跑冒滴漏”、水质污染风险等问题。三是稳步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围绕统一管理政策、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源调配、统一服务标准的“四个统一”目标,市区两级水务企业不断融合发展。截至目前,滨江、萧山、钱塘、富阳、临安水务管理已逐步纳入市水务集团统一管理,其他区县市相关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中。四是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自2014年起就明确新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项目审查各阶段予以重点落实。

(二)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持续提升。一是持续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城市供排水专项规划中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二是持续加大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力度。在完成千岛湖配水工程的基础上,先后完成闲林水厂一期和二期工程以及九溪线、城北线等原水输送管线工程,加快推进主城区取水口上移工程以及之江线、江南线原水输送管线工程,祥符水厂扩建工程、江南水厂扩建工程、赤山埠水厂提升改造工程等,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能力、做好高质量发展保障打好基础。三是持续加大二次供水改造工作力度。二次供水改造已连续五年被列入民生实事。截至2024年5月底,累计完成二次供水改造小区约1000个,惠及居民约50万户,为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履责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一是部门协同能力不断增强。如在饮用水源管理中,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卫生部门分别开展水源地安全达标评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监测等工作,共同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严格监管,为群众用水安全筑起牢固的源头防护堤坝。二是水质监测能力持续增长。围绕群众供水安全需要,卫生部门已建立覆盖城乡,涵盖饮用水源、出厂水、供水管网、二次供水各环节的水质监测体系,2023年监测城市饮用水水样合格率达到100%,农村饮用水水样合格率为99.47%。三是基本完成工业企业用水回流隐患治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对6393家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连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供水安全性。

(四)城市供水管理数智化水平持续提升。一是将城市供水管理系统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体系,通过加强取水水源、水厂泵站、供水管网运行情况的自动化监测,全面提升供水设施运行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情况监测。2023年,主城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至6.92%,提前完成省“十四五”规划8%的目标任务要求。三是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智能化管理,在完成保护区勘界定标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电子围栏建设,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法规和政策的落地落实。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

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条例具体条款要求,仍存在一些尚未执行到位或需进一步优化的情形。

(一)供水管理相关工作职责还需进一步梳理和落实。一是供水管理责任部门需进一步梳理。根据最新批复的《杭州市供排水专项(一体化)规划》,新一轮规划以均衡提高城乡饮用水品质、改善人居水环境、提升水务服务体验为目标。但我市城市管理部门仍主要对城市水厂履行行业管理职责,部分偏远乡镇水厂仍由林水部门管理,供水管理要求和标准还未统一。二是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管职责需进一步梳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牵头单位并对饮用水源水质开展监测,而卫生部门和林业水利部门也按照部门职责和规范要求开展相关水质监测工作,但相关监测频次、监测标准、监测规范等还不够统一,部分监测内容存在重复。三是屋顶水箱水质检测职责需进一步落实。《条例》第三十条明确,“现有的仍在使用的储水池和屋顶水箱应由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每次清洗后,清洗单位应通知卫生部门抽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但部分物业企业组织有关单位对屋顶水箱进行清洗后,未通知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四是已完成二次供水改造设施的产权责任主体需进一步明确。据水务集团统计,我市已完成改造的约1000个居民区内的二供设施虽明确由供水企业统一运维,但产权尚不明晰,不利于后续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城市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要求需进一步落实。《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应当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活动。《条例》自最近一次于2014年修正以来,已约十年时间但仍未划定保护范围。二是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安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和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第三方违规施工造成的公共供水管网事故仍较多发,包括供水管线在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各方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落实。三是局部区域的安全供水保障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萧山南部片区的水厂为单水源供水,存在一定保供隐患。部分偏远乡镇水厂水质由林水和卫生部门监管,尚未与城市水厂实现标准统一,农村生活饮用水合格率尚未达到100%。

(三)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一是部分供水设施建设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杭州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于2019年建成通水。但与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祥符水厂扩建工程以及江南线、之江线原水输送工程尚未建成,影响千岛湖引配水工程效益充分发挥。二是二次供水改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现有住宅的供水方式要逐步加以改造,达到取消屋顶水箱,实行分户设表计量”。按照新一轮二供改造行动计划,全市存量的1255个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小区,除计划到今年底完成改造1125个小区外,还剩余130个小区因各种原因暂无法实施改造。三是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虽然我市近年来持续开展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作,但由于老旧供水管网材质差、易破损,管道渗漏易形成地下空洞并引发安全事故,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管网排查和改造力度,杜绝城市运行安全隐患。四是工业水厂建设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根据最新批复的供排水专项规划,我市在余杭、钱塘、临平、富阳规划了四座工业水厂,总供水规模达到42万立方米/日,但四座工业水厂至今均尚未建设。

(四)节水工作还需进一步推动。一是分质供水要求还未落实。《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的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河水、湖水及再生水等”;第四十九条明确,“工业用水和冷却用水应当采用循环用水、重复用水和其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但我市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的作业用水、工业用水仍以使用自来水为主,在夏季高温期易加剧供水紧张程度。二是节水宣传还不够到位。《条例》第四条明确,“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我市水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年降雨量也较大,市民节约用水意识普遍不强。

(五)供水工作的法治保障需进一步增强。《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虽已四次修正,但条例仍存在一些与当前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上。《条例》第三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供水设施的管理”。但随着最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供水逐步向城乡供水模式的转变,《条例》约束对象和范围需要相应调整。二是在管理方式上。随着“水务一体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原有的主城区与各区、县(市)分隔管理的工作格局调整为市级统筹、属地为主的管理模式,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也需相应调整。三是工作要求上。特别是节约用水有关要求需进一步与《节约用水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衔接,市政园林和环卫作业用水、工业用水、中水回用等工作要求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四、相关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站位。供水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城市范例建设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强化城乡供水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高品质生活用水的需求。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水是公共产品,政府既不能缺位,更不能手软,该管的要管,还要管严、管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强化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作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切实用法律武器推动提升城市供水源头防护、过程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用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用水的需要。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供水管理牵头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从饮用水源——原水管道——水厂——输水管道——用户的全链条、全过程、全市域的城乡供水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及其周边农业、林业面源污染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市政府要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结合地下空间安全隐患治理、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妥善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与轨道交通保护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等进行协调和衔接。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供水管理信息协同机制。要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林业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卫生等部门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水平,进一步发挥大数据综合分析研判作用,切实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进度。要按照全市“一盘棋”的要求,有序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工作,规范提升各区、县(市)供水管理工作水平,统筹好沿钱塘江各区、县(市)取水口与污水排放口的关系,统筹好千岛湖配水工程向沿线各水厂分配额度问题,统筹好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关系。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供水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质监管,确保城乡居民喝到“放心水”;进一步落实各水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确保供水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园林、环卫等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监管,确保城市供水优质优用。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有关工程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快江南线、之江线原水输送等工程建设,切实提升江南片水源保障能力;按照“应改必改”和“愿改尽改”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目前尚不具备改造条件、但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小区二次供水改造工作的克难攻坚力度,努力让群众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四)进一步强化立法调研。鉴于《杭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已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预备项目,建议市政府结合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调整及国家对节水工作的新要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要从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城市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市供水工作由城市逐步扩展到乡村的实际,对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域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二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根据我市“水务一体化”改革需要,对水务特许经营模式,以及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城乡供水工作履行全面监管职责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三是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要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与《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城乡供水“一个部门牵头”“一个体系管理”“一个标准评价”的原则对相关法规进行适当修订整合,切实发挥法治为改革护航作用。四是适当补充节水有关工作要求。对照《节约用水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当补充完善条例中节水有关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检查问题清单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