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8-29 15:29:09 Thu   

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1.规划制定不够及时。部分区(县、市)仍未出台当地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与之配套的各项工作方案也未形成。(《条例》第五条)

2.法规宣传不到位。《条例》社会宣传不够,老年人和家属对《条例》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特别是不同老年人能够享受的政策知晓度不高。(《条例》第三、九条)

3.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不到位。《条例》要求已建成住宅小区要在《条例》实施两年内配置到位,目前仍有部分小区没有按标准配置。有的用房虽然达到了《条例》规定的面积要求,但适用性不高。部分街道(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布点落地难。(《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4.闲置用房利用还有障碍。按照我市现有规定,未列入旧改项目的社区即使挖掘空间用以改扩建居家养老配套用房,也难以办理产权证开展正常运营。根据省市国资委和财政部门的现有规定,企事业单位将其名下闲置空间资产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区使用仍存在一定障碍。(《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5.部分服务项目电子津贴使用绩效不高。存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标准与《条例》规定的服务时长不匹配情况。(《条例》第十六条)

6.农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农村居家养老主要针对孤寡、低保等特定老年人群提供兜底性生活保障供给,对于其他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效运行率、养老机构和助餐点的设施利用率还不高。

7.医养结合机制不完善。我市尚未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医疗床位服务与养老床位服务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医养不分、以医代养问题仍然存在。(《条例》第二十四条)

8.职能部门监管需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不够清晰,导致部分医养结合机构将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条例》第二十五条)

9.养老机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养老机构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方面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且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条例》第三十二条)


10.养老服务人才缺乏。一线养老护理员普遍存在学历水平低、收入待遇低、社会地位低、年龄偏大、劳动强度高、流动性高等突出问题。具备医养结合专业技能的护理员紧缺。年轻人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意愿不强。(《条例》第三十四条)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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