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4-29 09:15:00 Mon   

(2024年4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区长 杨泽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天目山保护区”)在临安区境内,前身为天目山林场,1956年被林业部列为“天然森林禁伐区”,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省内首个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西接安徽省宁国市,北邻安吉龙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4284公顷,生物物种资源丰富(2160种高等植物和4716种动物),珍稀动植物种类繁多(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57种、特有植物24种),森林生态系统具有稀有性、自然性和生物多样性等特点,作为浙西生态屏障,在科研、水文、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均有较高保护价值。1984年当时的临安县设立管理机构,1988年更名为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是临安区副区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018年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建议制定天目山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2025年第五届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大会将在杭州举办,天目山保护区作为全省唯一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成员,其管理依据是向世界展示生态保护杭州样本的重要内容。故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健全天目山保护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需要。

二、立法依据

关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国家和省已出台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定《条例(草案)》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10余部。同时还参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将于4月份审议《条例(草案)》,临安区政府应于1月下旬向市司法局提交草案送审稿。1月29日,市司法局赴临安区了解逾期未提交送审稿情况,给予起草技术支持。春节后,为保障立法进度,市司法局基于起草过程稿提前启动审查程序:2月下旬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临安区和市有关部门意见;3月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赴天目山管理局听取临安区有关部门、当地村镇和景区经营者意见。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李火林主任赴临安区专题调研《条例(草案)》起草情况。3月18日,临安区政府提交草案送审稿。4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现按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39条,主要针对天目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实际作具体规定。

(一)保护区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应由省级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所需经费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排,国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目前天目山管理局由临安区设立,受省林业厅指导,基本支出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11.3万元/人/年提供,不足部分由临安区级财政承担,项目支出经费由中央,省级,区级三部分组成。

对《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天目山保护区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符合经费管理现状和上位法规定,亦显示出市政府对天目山保护工作的支持,为未来市财政提供有关资金预留了法规依据。

(二)资源保护重点

《条例(草案)》以天目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工作实践为基础设置“资源保护”章节,明确保护重点。

第十二条规定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多种森林生态系统、独特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第十三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资源数据库,摸清保护区“家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对植物、动物、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作出规定。第二十条列举了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的人类活动。

(三)发展利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天目山保护区的具体情况,暂时封闭或者定期休区。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临安区政府依法确定景区经营者。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景区旅游、大型活动审批、影视拍摄、建设项目等利用方式分别作出规范。

(四)监管体系

天目山保护区采用机构保护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机制。第二十八条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其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置检查站点开展防火等检查。第三十条规定临安区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设置执法站点、派驻执法人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天目山保护区工作实际确需调整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临安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调整请求。

(五)法律责任

鉴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条例(草案)》未新设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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