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
2014-03-25 19:41 杭州网 |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4月25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并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4年4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4年3月26日起实行。 咨询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热线电话:96520; 咨询网站:www.hzcb.gov.cn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徐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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