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政策问答 |
2014-03-25 19:59 杭州网 |
五十三、摇中或竞得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后,如何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已摇中或竞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到各服务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小客车增量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十四、小客车指标如何使用?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持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变更、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除外)以及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登记业务。 五十五、转移、注销、迁出小客车以后要更新车辆,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或各区(县、市)指标受理现场服务窗口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六、在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名下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小客车,是否产生更新指标? 答:此类情况不产生更新指标。 五十七、小客车增量指标是否有有效期限?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五十八、提交申请时,填错了信息怎么办?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在有关部门未审核时,可以登录指定网站自行修改;审核不通过时,可通过网站重新申请或到各区县服务窗口申请修改。 五十九、车辆发生盗抢情形,如何申请指标?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须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徐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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