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政策问答 |
2014-03-25 19:59 杭州网 |
十三、汽车经销商如何配合有关部门确认预售车? 答:工商部门将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其间,汽车经销商须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预售车辆备案登记工作。 十四、二手车销售经营商存量二手小客车怎么办? 答: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民政、人力社保、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十六、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本市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将有关政策告知购车人。严禁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全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答: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办理车辆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本市车辆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八、我市“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的实施时间? 答: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配套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工作,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5日起对实施两年多的“错峰限行”措施进行调整。 十九、“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现行的“错峰限行”措施相比,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为:一是限行时间在早晚高峰各延长和提前半小时;二是在限行时间内,禁止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在错峰限行区域和城市高架上通行。 |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徐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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