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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3件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11:11:07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需要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

(四)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或者受害人数五十人以上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六)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和市政府(含办公厅、杭依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市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等材料送交法规处审核。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执法人员资格、基本事实、调查取证、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裁量基准及听证、评估、鉴定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承办机构送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规处可以退回承办机构,要求其及时补正。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规定,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法规处经过审核,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建议承办机构补正;

(三)对适用依据错误、不符合行政裁量权规定、处理不当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不同意承办机构意见或者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涉嫌犯罪的,建议承办机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法规处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整的送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有规定的,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规处审核时间和其他执法所必要的时间。

第八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原则不予公开,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有副卷的,应归入副卷。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