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处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单位、组织应当为处理好代表议案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审议等提供服务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等环节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上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二)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要明确清楚,案据要充分合理,方案要具体可行。代表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同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会前集中视察、专题调研、进人大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认真酝酿、沟通协商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充分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该代表团团长签署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附议提出。
第十一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前,通过市人大议案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市人大议案数字化应用系统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
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撤回,或者将议案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依照《杭州市立法条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他议案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由大会秘书长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小组,研究议案处理的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小组的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被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需要增加会议日程,由大会秘书处安排并报主席团同意。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各代表团审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委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大会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大会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并及时通报议案研究审议的情况。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议案处理报告,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对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基本内容、调查研究情况、交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实施的意见,以及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的建议等。必要时可以附件再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交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相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实施。有关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意见实施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时,应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调研和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或者处理的意见,并及时通报议案研究审议的情况。
在提请审议决议、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反映关于吸收代表议案相关内容的情况。
代表对议案审议意见的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视察、检查,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以及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实施情况的报告,应书面抄告提议案的代表或代表团,上传市人大议案数字化应用系统,并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