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布3·15消费维权报告 网购投诉连续五年增长
发布时间:2019-03-14 21:28:10

延伸: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1、杭州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网络销售保健食品案(江干)

【案例简介】2018年5月24日,杭州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天猫店铺“天使之泪旗舰店”销售保健类食品“TERARS OF ANGEL/天使之泪内服珍珠粉”。同时,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宣传页面上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等字样,广告费用合计2549.02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600元,共计罚款52600元。

2、杭州荣尚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滨江)

【案例简介】杭州荣尚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出售过期商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高额购买服务、商品。消费者杨某在当事人处接受美容美发服务时,当事人员工声称顾客杨某患有皮肤病、妇科病,并以此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其购买价格高昂的产品和服务,而实际上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不能解决上述病症,且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为化妆品,还存在检验不合格、冒用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滨江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责令停止销售失效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商品44盒;罚款208266元。

3、杭州集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西湖)

【案例简介】杭州集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未受他人委托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印制一批标注湖南郴州明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食品外包装盒,将裸包装食品藤茶、灵芝压片进行二次加工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后在淘宝网店“集灵纯提”店铺进行网上销售。

【处理结果】西湖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34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4、杭州真馔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食品案(下城)

【案例简介】杭州真馔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初步统计共有超过保质期的牛肉类制品2289.4千克,涉嫌加贴食品标签的牛肉类产品2415.8千克,经初步估算,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货值已超过15万元。

【处理结果】由于案情重大,下城局于6月15日凌晨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局。

5、浙江交投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超期未检)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案  

【案例简介】2018年3月12日,根据专项执法计划,原杭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江干区五星路198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的二层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2层机械式停车设备共13台,操作按钮均是通电状态,处于正常使用中,实际使用管理单位为浙江交投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合格证显示下次检验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11月,超出定期检验周期而未进行检验。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未经过定期检验的2层机械式停车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13.8万元。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刘文昭 通讯员 姜晓霞 徐媛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