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异地执法涉嫌“寻衅滋事”?
是否涉及公民正常表达对公权力的建议或批评?
就在今年年初,山西男子庞某某连发三文质疑山东沂南交通执法大队执法违规后,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跨省抓捕一事也曾引发关注。
据说,目前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但这事在网上也引发讨论。
2月17日,庞某某获取保候审释放,他们将坚持做无罪辩护,下一步会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说,像类似的案例,以往每年都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寻衅滋事罪包括的犯罪行为类型太多,种类多了,决定这个罪名可能会被大量适用或被“过度滥用”。
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件很多,在司法解释中主要有四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而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寻衅滋事”还有更多的特定条件或解释。
黄洪连认为,这就导致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是“用起来特别好用”,一种可能就是执法者“滥用”。
“寻衅滋事一旦规定笼统、模糊,就容易导致执法者对是否涉及寻衅滋事尺度把握不好,会出现用起来特别好用的情况,还有一种就是‘滥用’。”
黄洪连表示,山西庞某某在网上评价山东沂南交通执法大队执法,导致涉嫌“寻衅滋事”被跨省执法,就很容易被大家认为是引发“限制了公民正常对公权力的建议或批评”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这些年学者、专家呼吁取消寻衅滋事最主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