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什么罪?
对于执法者执法尺度或“自由度”很宽泛?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马晓胜说,说起寻衅滋事罪,其实最早就是“流氓罪”。
通俗上说,“没事找事”、“随意殴打”、“骚扰别人”、“毁坏财物”、“公共场所闹事”等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是寻衅滋事。
“刚开始时,‘流氓罪’对当时社会犯罪行为有一定震慑作用,尽管后来成了寻衅滋事罪,但随着我国法律以及法治越来越健全,这种罪名已经有点跟不上时代发展。”
马晓胜认为,寻衅滋事罪在其他刑法以及我国治安处罚法中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马晓胜表示,法学界为何现在对寻衅滋事存疑,主要是寻衅滋事是一个“兜底”罪名,规定很模糊,对于执法者的执法尺度或“自由度”很宽泛。
结合之前承办过的案例来看,比如几个人大打出手的情况下,有的案子定了“故意伤害”,有的定了“聚众斗殴”,如果情节都够不上这些罪,最简单直接的也可以先定“寻衅滋事”。
“任何刑法的罪名都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比照刑法进行评价,但现有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的描述很笼统,从法律层面或从社会大众常理认知上来说,应当让这个罪名更清晰,更准确,执法者在适用时亦不可随意扩大适用。”
对于是否取消,马晓胜个人认为,其实在我国法律以及法治发展过程中,也有之前的相关规定因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或与宪法相违背最终被废除,例如早些年的“劳动教养制度”。
另外,我国在健全法制的发展历程中,也会根据时代发展产生新的法律规定,最高检、最高法、人大常委会等一直在调整、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近些年出来的“高空抛物”等案件的法律规定。相信社会进程的推进一定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呈现出来。
律师观点不一
有人认为可以取消有人觉得存在有必要
还有很多网友认为,如果取消寻衅滋事罪,是否会造成法律上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漏洞”?
黄洪连认为,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上,比如刑法、治安管理法等都有“寻衅滋事”相对应的条款或可进行扩张解释,以实现法网密度。
比如“贴身跟踪”,之前规定“跟踪”多少次会涉及到“寻衅滋事”,但其实在过去很多案例中,这种行为也会以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来结案。
马晓胜律师认为,从学法律的人角度出发,赞成取消寻衅滋事罪。
不过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
采访中,也有一位律师认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吁没有一定的根据,“我觉得寻衅滋事的定义很明确。”
该律师说,寻衅滋事罪有存在的必要,比如对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追逐拦截他人、无端惹是生非、或者说故意殴打但是没有达到轻伤程度的,有必要涉及这个寻衅滋事的罪名。“这些行为很难有相应的罪名来定罪,我个人还是认为有存在的必要。”
寻衅滋事罪该不该取消?您有什么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