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
“河长制”是地方政府对河道水环境治理负责的基本制度,是加强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抓手。
2、“河长制”提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先污染、后治理”模式。而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群众生活习惯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水环境治理,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河长制”就应运而生。
3、为什么说河长制是地方政府对河道水环境治理负责的基本制度?
答:一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是从回应社会热点的角度来说,水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市、县(市、区)政府是河道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三是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角度来说,治水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河长制”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以实施“河长制”为平台,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鱼水关系,积极探索新时期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团结和凝聚社会各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四是从探索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角度来说,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法包办一切事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公共治理。而《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推进水环境治理的社会共同参与,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重要突破口,符合党中央提出的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
4、“河长制”最早是哪里开展探索的?
答:“河长制”最早是江苏省无锡市首创,是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2007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被认为是无锡市推行“河长制”的起源。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江苏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即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
江苏省开展的“河长制”探索,为我省和我市开展“河长制”工作提供了许多借鉴意义。
5、杭州市“河长制”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2013年11月15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明确提出在全省建立“河长制”,推进水环境治理。
2014年4月17日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杭州市“治污水(清水治污)”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和杭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33号),对全市建立“河长制”做出了具体规定。
6、杭州市实施“河长制”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2014年,在全市省级、市级、区县(市)级、乡镇(街道)级河道“河长制”全覆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到2016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50%以上的水体达到Ⅲ类水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达到良好以上,区、县(市)行政区交接断面消除劣V类水质,出境水质不劣于入境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道全面消除,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7、“河长制”的组织架构是怎么样的?
答:“河长制”实施工作由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推进。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与浙江省生态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办主任兼任,省水利厅为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杭州市“河长制”由杭州市生态办牵头,统一协调推进全市“河长制”实施有关工作。成立杭州市“河长制”办公室与杭州市生态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办主任兼任,市城管委、市林水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农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旅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文局、市农业局、市运河综保委、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下设城市河道“河长制”工作组(设在市城管委)和农村河道“河长制”工作组(设在市林水局),分别负责绕城内、外河道的“河长制”具体事务。
各区(县、市)分别设立“河长制”机构,负责辖区“河长制”工作推进。
8、“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答:“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9、河长是如何分级设定的?
答:根据河道的等级性质分别确定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长。
10、省级、市级河长是如何确定的?
答:浙江省跨设区市的6条水系干流河段,分别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省直相关部门为联系部门,流域所经市、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
杭州市由市委书记任总河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任副总河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担任省级河道在我市范围的河长、市级河道及部分重要区级河道的河长,市级相关部门为联系部门,河道沿线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