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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100问
2015-08-11 13:15    杭州网

 二、法律标准篇



24、实施“河长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5、涉水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等。

 

26、“一河一策”如何编制?

答:“一河一策”是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简称。根据《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治污水(清水治污)”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和杭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33号)要求,我市河道“一河一策”水环境治理方案依据《杭州市河道水环境治理方案编制导则》(杭生态办〔201441号)进行编制。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完成辖区乡镇级以上河道水环境治理方案编制,其中列入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22条河道中各区、县(市)分段河道水环境治理方案,报对应的市级联系部门;其余河道水环境治理方案报送至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城市河道报送至市城管委、农村河道报送至市林水局)。

“河长制”市级联系部门根据市委“河长制”实施方案分工,负责牵头联系河道水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上报市河长办,由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对方案进行审核。

 

27、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的红线?

答:3条红线分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2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哪些为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

答: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9、法律法规规定截污纳管、雨污分流等职责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没有排水许可证而向排水设施(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等)排水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徐文杰    
关于开展青春建功“五水共治”青年突击队活动的通知杭州市青春建功“五水共治”青年突击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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