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杭州市区(县、市)级及以下河长是如何确定的?
答:各区、县(市)参照市“河长制”,建立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人担任河长,辖区相关部门为联系单位,河道流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的“河长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村级河长或河道专管员。
12、什么是“河长制”全覆盖?
答: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完善省级、市级、区(县、市)级、乡镇(街道)级河长组织架构,设立村(社)级河长,实现“河长制"全覆盖。
13、河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包干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订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
各级河长是包干河道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职责。其中,乡镇(街道)、村(社)级河长要更加突出管、保责任。
14、省、市级河长的职责侧重于哪些方面?
答:省、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设区市水系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15、区(县、市)级和乡镇(街道)级河长的职责侧重于哪些方面?
答:区(县、市)级和乡镇(街道)级河道的河长具体承担包干河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组织实施水环境治理工作方案,推进河道整治和保洁、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治理工作。
16、联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乡镇级以上河长可以确定一个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要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关系协调、制度建设、任务分解、跟踪落实等工作,协助河长全面掌握包干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状况,制订“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治理绩效评估。
17、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河长制”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全力抓好各项工作。
18、各级人大、政协落实“河长制”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人大、政协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审议、专题协商等形式,加强对落实“河长制”和“清三河”工作的监督。
19、各职能部门在实施“河长制”中有哪些分工?
答:市生态办负责“河长制”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市环保局统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负责跨区、县(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和水质监测工作。
市林水局负责绕城外河道和绕城内农村河道“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拟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区、县(市)“河长制”实施情况;指导、监督“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河道整治和保洁工作的实施,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等涉河违规行为;负责河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以及全市引配水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管委负责绕城内河道“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拟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促各区和相关部门落实河道整治、打通断头河、改造引配水设施等工作,负责做好河道养护、截污纳管、清淤疏浚、生态治理、排污口管理、违章查处等工作。
市农办负责指导、监督“美丽乡村”建设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处置及农家乐污染整治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全覆盖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市级重点项目的实施,以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综合协调。
市建委负责城市河道整治和污水管网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以及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市经信委负责完善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目录,健全落实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查处涉嫌环境犯罪行为和违法侵占河道、违法采砂等行为。
市旅委负责A级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执法监管。
市园文局负责指导、监督西湖及支流水域的日常管理,以及水面保洁和引配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航道疏浚保洁和水上运输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以及运河的保洁和引配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河道水环境治理的资金支持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市级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运河综保委负责指导、监督运河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等建设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市城投集团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20、设立河道警长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6号)要求,治理任务较重的河道要设置河道警长。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5〕12号)要求,河道警长(联系干警)与乡镇(街道)级河长全配套。
21、河道警长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河道警长是打击河道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以“河道警长制”为平台,立足公安机关职责,牵头组织包干河道的相关工作,并密切联系“河长”,及时向“河长”请示汇报,当好“河长”的参谋助手。要全面搜集、掌握包干河道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排污点等相关情报信息;配合属地党委、政府,排查化解因治水工作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盗窃破坏治水设备和河道安全设施、黑恶势力插手干扰破坏涉水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包干河道周边区域及村居的日常治安巡查,依法维护治水工作现场秩序;配合职能部门宣传涉水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22、如何理解“河长制”是“共治”?
答:“河长制”既不是挂名制,也不是联系制,而是责任制。“河长制”对大多数河长来说,不是主业,具有一定的义务性质,但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开展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要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和群众生活习惯方式的转变,不是仅仅靠河长单干就行的,都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参与。河长要在“河长制”的平台上,既比成绩更赛作风,开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公开选拔,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方法,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依法管理,组织民间河长、河道警长、群团组织(工青妇团学)、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各界群众等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因此,“人治”仅仅是“河长制”的初级版,“法治”和“共治”才是我们追求的升级版。
23、“清三河”是指什么?
答:清理整治垃圾河、黑河、臭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