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率先全国启动这个高校招生改革重要举措。它是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四种选拔模式之一;

即省内高校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对在浙江高考考生实行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考成绩和学校综合测试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算出综合成绩后,择优录取考生的一种录取形式;

是一种融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考三方面评价要素为一体的多元化招生考试评价体系。

2022年招生简章

2021年招生简章

温州商学院

温州理工学院

温州肯恩大学

温州大学

台州学院

绍兴文理学院

衢州学院

宁波幼师高专

宁波诺丁汉大学

宁波工程学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宁波大学

宁波财经学院

丽水学院

嘉兴学院

嘉兴南湖学院

湖州师范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浙江万里学院

浙江外国语学院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农林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海洋大学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浙大城市学院

温州医科大学

浙江中医药大学

中国美术学院

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科技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

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温州商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300名,共16个本科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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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位考生限报1个专业(类),往届生可以报考,填报计算机类的考生须满足选考科目相应要求。(工商管理类考生入学后可选创业管理方向) 

报考条件与办法

报考温州商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均为P等及以上);

3.学考科目均须合格;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登录我校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书面材料的扫描件或清晰端正照片,考生无须递送纸质材料。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1.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并附考生本人签名(无需盖章);

2.身份证(正反面);

注:上述材料请以扫描件或照片形式上传到报名系统,如上传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无法辨识,均视为报名无效。

学校将对考生的报名信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将在招生网上予以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三位一体”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审核。 

报名及考试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2022年3月1日—3月31日

综合测试:2022年4月8日—4月10日(视各专业报考情况确定具体日期) 

录取原则与办法

1.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综合测试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2年普通高考,考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填写我校志愿,所填报专业(类)须和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类)一致,否则无效。

3.学校按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并根据各专业(类)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成绩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若仍相同,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25%+高考成绩(折算成百分制)×6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5分,B等计11分,C等计9分,D等计7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以上各环节成绩(含笔试、面试环节)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3位,再进行相应计算。

5.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学考成绩,等第计分方式与应届生相同,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6.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7.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类)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类)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学校录取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类)不设单科成绩要求,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允许学生进校后参照普通类招生重新选择或申请转专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除外。

9.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的,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b.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c.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d.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