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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09:53:41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原则和使用要求】 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依法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四条【职责】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评标方法分类】 本暂行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型,分别对施工、监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设置具体评标方法,相关类型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施工。

简易评标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信价量化评审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

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二)监理。

监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三)设计。

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设计评定分离法:适用于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工程建设设计招标。

(四)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专业工程招标可以参照简易评标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招标可以参照施工综合评估法。

(六)全过程咨询、勘察等其他类型的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列评标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10。

第六条【技术特别复杂项目】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具体详见附件11。

第七条【招标人设置评标标准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因素和标准,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二)评审标准中设置“类似工程”的,是指在规模、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相关规模和造价指标一般不得超过本工程。其中业绩依据可以为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一般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原则上为投标截止日之前5年(含)期限内的业绩,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评审标准不得出现的情形】 招标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评标标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的。

(四)资格预审项目,在后续招标阶段再增设资格预审未公布过的资信评审内容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九条【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相关条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信息的,应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做好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循下列原则并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单独列出的特殊条款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四)对评标专家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组长应提醒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质询。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七)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一条【基准价或评审区间的调整】 评标方法中设有计算评标基准价及确定评审区间环节的,除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原则上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低于成本的判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十三条【低价抢标的防范】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对于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现金、保函等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价风险担保的执行条款。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控制价-中标价。

第十四条【陈述和答辩】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第十五条【推荐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电子评标】 积极推进电子评标及远程异地评标,电子评标系统开发的功能须满足并实现评标办法的需求,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评判、确认。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施工简易评标法

2.施工信价量化评审法

3.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4.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5.监理综合评估法

6.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7.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8.设计评定分离法

9.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10.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11.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